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津两国签署的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津巴布韦鲜食鳄梨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本次进口管理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津巴布韦共和国土地、农业、渔业、灌溉和农村发展部关于津巴布韦鲜食鳄梨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及产地
商品名称:鲜食鳄梨(学名:Persea americana,英文名:Avocado)。
允许产地:津巴布韦鳄梨产区。
三、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
输华鳄梨的果园、包装厂及熏蒸处理设施须经津巴布韦方审核,并由中国海关总署批准注册。注册信息涵盖名称、地址及号码,以确保溯源准确。津方需在每年出口季前向中方提供注册名单,经审核批准后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
四、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中方重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共 14 种,包括:
- 地中海实蝇 (Ceratitis capitata)
- 非洲芒果实蝇 (Ceratitis cosyra)
- 纳塔尔实蝇 (Ceratitis rosa)
- 苹果异形小卷蛾 (Thaumatotibia leucotreta)
- 海灰翅夜蛾 (Spodoptera littoralis)
- 芒果白轮盾蚧 (Aulacaspis tubercularis)
- 无花果蜡蚧 (Ceroplastes rusci)
- 非洲龟蜡蚧 (Ceroplastes destructor)
- 长椭圆软蚧 (Coccus longulus)
- 长尾粉蚧 (Pseudococcus longispinus)
- 苏铁刺圆盾蚧 (Selenaspidus articulatus)
- 鳄梨疮痂病菌 (Elsinoe perseae)
- 细菌性溃疡病 (Pseudomonas syringae pv. syringae)
- 淡紫拟青霉 (Purpureocillium lilacinum)
五、出口前管理要求
(一)果园管理
1. 体系建立:果园须在津方监管下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溯源体系,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及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维持卫生条件并及时清理落果。
2. 监测调查:津方需按 ISPM 6 标准组织技术人员开展监测。若发现中方关注有害生物,须立即采取控制措施,相关计划需经津方批准并可向中方提供。
3. 针对性防控:对地中海实蝇等四种实蝇及卷蛾,须采取化学、生物防治或干扰交配等综合措施;对鳄梨疮痂病菌,生长期每月至少监测一次,发现疑似症状需取样鉴定,确诊后对感病植株进行灭活处理并强化周边监控;对其他蚧壳虫、夜蛾等有害生物,花期至收获期每两周至少监测一次,发现疫情及时防治。
4. 记录保留:果园须保留至少两年的监测与防治记录(含时间、虫名、措施、药剂详情等),并按要求向中方提供。
(二)包装厂管理
加工、包装、储藏及装运全过程须在津方或其授权机构监管下进行。果实需经高压喷淋水洗、毛刷刷果、人工挑拣分级,确保无活虫、坏果、枝叶及土壤残留,果柄长度不得超过 3mm。
(三)包装要求
1. 包装材料须干净卫生且未使用过,木质包装需符合 ISPM 15 标准。
2. 成品需单独存放以防再次感染。包装箱须标注水果名称、国家、产地、果园及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并用中英文标明“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
3. 装箱前须检查集装箱卫生状况并采取防虫措施。
(四)出口前检验检疫
津方须按每批货物 2% 比例抽样(最小样本量 1200 个),并对其中至少 2% 样品中的 60 个果实或可疑果进行剖果检查。若两年内无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比例可降至 1%,但样本量不得少于 1200 个。如发现中方关注有害生物活体,整批货物禁止出口,津方须查明原因并整改。
(五)检疫处理要求
输华鳄梨须在津方监管下针对实蝇和苹果异形小卷蛾进行溴甲烷熏蒸。处理指标为:温度 21.1°C 以上,剂量 32g/m³,常压熏蒸不低于 2 小时;且 0.5 小时后浓度不低于 26g/m³,2 小时后不低于 16g/m³。
(六)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1. 津方须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包装厂、熏蒸企业名称或注册号及集装箱号,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该批货物符合津巴布韦鲜食鳄梨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 证书须详细列明熏蒸处理的溴甲烷剂量、持续时间及温度。
3. 贸易开始前,津方需向中方提供证书样本备案。
六、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一)证书和标识核查
货物抵达中国口岸时,海关将核查单证标识、植物检疫证书内容及包装箱托盘标识是否符合上述规定。
(二)进境检验检疫
输华鳄梨须从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入境。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 来自未注册果园、包装厂或设施的货物,不准进境。
2. 发现中方关注或津巴布韦新发生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
3. 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 出现上述违规情况,中方将通报津方,并视情暂停相关果园或包装厂的出口资格。津方须调查整改,中方将根据整改结果决定是否恢复出口。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 年 9 月 18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