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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45号(关于进口南非乳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45号(关于进口南非乳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365外贸
202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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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南非共和国农业部(以下简称南非农业部)有关南非输华乳品检验检疫要求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南非乳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南非共和国农业部(以下简称“南非农业部”)签署的检验检疫要求,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正式允许符合要求的南非乳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本次进口管理严格遵循以下法规及文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南非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南非乳品输华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
  4. 《海关总署关于明确进口乳品检验检疫有关要求的公告》。

二、允许进口的产品范围

输华乳品须原产于南非,并以牛乳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具体品类包括:乳粉、发酵乳、奶油、稀奶油、巴氏杀菌乳、乳清粉、干酪及再制干酪等。

三、生产企业资质要求

输华乳品生产企业必须经南非官方批准或注册,并在其监督下运营,同时符合中南两国关于动物卫生和公共卫生的标准。

依据中国食品安全法及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所有对华出口乳品的企业必须获得中国注册资格,未获注册企业生产的产品严禁出口至中国。

四、原料乳奶畜防疫与监控要求

提供原料乳的奶畜须满足以下严格条件:

1. 农场防疫条件

  • 农场口蹄疫检疫限制已取消至少 2 个月;
  • 过去 12 个月内未因炭疽受到检疫限制;
  • 未发现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副结核、牛瘟、裂谷热及传染性牛胸膜肺炎等疫病;
  • 农场受南非农业部监管,并遵守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陆生动物法典,对动物疫病爆发实施持续检测与报告

2. 饲料与残留监控

  • 严禁饲喂南非及中国禁止使用的饲料;
  • 南非农业部需制定国家残留监控计划,确保原料乳检测符合中国生乳国家标准(GB19301);
  • 生产企业除接受南非国家监控外,还需确保产品符合中南两国相关规定;
  • 兽药、农药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残留量不得超过中国标准设定的最高限量。

五、检疫审批与证书要求

南非输华巴氏杀菌乳须事先办理检疫审批,获取《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所有输华乳品必须随附南非官方签发的兽医卫生证书。

六、食品安全与加工工艺

输华乳品必须符合中南两国法律法规及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且生乳原料须全部源自南非。产品加工须采用以下任一消毒程序:

  1. 超高温灭菌(UHT):最低温度 132℃,保持至少 1 秒;
  2. 高温瞬时巴氏消毒(HTST):若乳 pH 值低于 7.0,最低温度 72℃,保持至少 15 秒;
  3. 双重 HTST 程序:若乳 pH 值为 7.0 或以上,需进行两次 HTST 处理。

七、包装标识与储运规范

包装与标识:必须使用符合中国标准的全新材料。外包装须用中英文标明规格、产地(精确至州/省/市)、目的地、品名、重量、生产企业名称及注册编号、生产批号、储存条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内包装标签须注明原产国、品名、企业信息、注册编号及日期等关键要素。

存放与运输:全过程须符合卫生条件,防止污染。货物装入集装箱后应加施封识,封识号须在兽医卫生证书中注明。运输途中严禁拆开或更换包装。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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