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白兰地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及调查结果,商务部于 2024 年 8 月 29 日发布第 35 号公告,初步认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白兰地存在倾销行为,致使国内产业面临实质损害威胁,且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据此,商务部发布 2024 年第 42 号公告,决定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一、征收保证金规定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 2024 年 10 月 11 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须按本公告确定的各公司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保证金。
被调查产品具体描述:
- 调查范围:原产于欧盟、装入 200 升以下容器的蒸馏葡萄酒制得的烈性酒。
- 产品名称:装入 200 升以下容器的蒸馏葡萄酒制得的烈性酒(通常称白兰地)。
- 英文名称:Spirits obtained by distilling grape wine in containers holding less than 200 liters (usually called Brandy)。
- 产品描述:以葡萄、葡萄汁(浆)、葡萄皮渣、葡萄酒等为原料制得的烈性酒。
- 用途:主要作为饮料酒供人消费。
- 税则号列:归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2082000。该税则号项下装入 200 升及以上容器的同类产品不在本次调查范围内。
各公司具体保证金比率详见本公告附件。
二、保证金计征方法
自 2024 年 10 月 11 日起,进口原产于欧盟的相关白兰地时,进口经营者应向海关提供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如下:
保证金金额 =(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 × 保证金征收比率)×(1 +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1 - 进口环节消费税比例税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