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布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检验检疫新要求
依据《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266 号),现正式发布供港澳活猪饲养场应具备的条件等九项检验检疫具体要求。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布的《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局第 3、4、5、6 号令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检动函〔1999〕500 号)及《关于贯彻实施〈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检动函〔2000〕697 号)同时废止。
附件清单
- 供港澳活猪饲养场应具备的条件.docx
- 供港澳活羊饲养场应具备的条件.docx
- 供港澳活牛饲养场应具备的条件.docx
- 供港澳活禽饲养场注册登记条件.docx
- 注册登记饲养场日常管理要求.docx
- 活畜接驳场动物卫生防疫要求.docx
- 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标志要求.docx
- 《动物卫生证书》有效期.docx
- 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饲养场注册登记.docx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24 年 10 月 18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