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即日起允许符合要求的老挝热加工蚕茧进口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老双方签署的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海关总署宣布即日起允许符合特定条件的老挝热加工蚕茧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本次进口管理严格遵循以下法规及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农业与林业部关于老挝热加工蚕茧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本公告所指产品为原产自老挝境内,并经过 100℃干热处理且时长不少于 2 小时的热加工蚕茧。
三、生产企业资质要求
输华热加工蚕茧的生产、加工及存放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
- 获得老挝农业与林业部(老方)批准,并在其有效监督下生产;
- 由老方向中国海关总署(中方)推荐,经中方审核合格并完成注册登记。
四、产品及生产加工要求
1. 来源地卫生状况
供应蚕茧的养殖场在向加工企业供蚕前 6 个月内,未发生蚕微粒子病、蚕型多角体病和白僵病。
2. 原料动物健康
用于加工的蚕必须为健康动物。
3. 加工工艺标准
输华蚕茧须经 100℃干热处理至少 2 小时,且在加工过程中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
五、包装与标识规范
输华热加工蚕茧必须使用全新材料包装,外包装须在老方监管下施加铅封并加施相应标记。
六、存储与运输条件
热加工蚕茧应存放于独立仓库以避免污染;运输工具须经清洗并保持良好卫生状况。
七、出口前查验与证书
老方需依据本国法律及双边议定书对货物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出具卫生证书,证明其符合议定书要求。
八、进境检验检疫及处置
货物抵达中国口岸时,海关将实施以下检疫程序:
1. 证单核查
重点核查货物是否来自注册企业,以及卫生证书的真实有效性。
2. 货物检查
海关将结合法律法规及本公告要求实施现场检验检疫,合格者准予进境。
3. 不合格情况处理
出现以下情形将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 无有效卫生证书;
- 货证不符;
- 夹带或污染土壤、动物尸体、排泄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等禁止进境物,且无法有效检疫处理;
- 散包或容器破裂。若包装破损存在疫病传播风险,将对受污染场地、物品及器具进行消毒;
- 情节严重者,将撤销相关企业注册登记资格。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 年 11 月 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