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相关规定,现正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并定于 2024 年 12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
自上述实施之日起,以下文件及内容同步调整:
- 废止商务部、海关总署 2003 年第 5 号公告(《关于对磷酸三丁酯实施临时出口管制的公告》)等 11 个公告;
- 商务部、国家密码局、海关总署 2020 年第 63 号公告所附《商用密码出口管制清单》及相关出口许可程序不再适用。
附件下载
2. 自 2024 年 12 月 1 日起废止的公告.pdf
发布部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密码局
发布日期:2024 年 11 月 15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