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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62号(关于进口斯洛伐克熊蜂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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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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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斯洛伐克共和国国家兽医和食品管理局(以下称斯方)关于斯洛伐克熊蜂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斯洛伐克熊蜂进口: 一、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斯洛伐克共和国国家兽医和食品管理局签署的检疫卫生要求议定书,即日起允许符合规定的斯洛伐克熊蜂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本次进口管理严格遵循以下法规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斯洛伐克共和国国家兽医和食品管理局关于斯洛伐克输华熊蜂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商品范围

仅限红光熊蜂(Bombus ignitus)。

三、检疫证书规范

斯方负责实施检验检疫,并须按双方确认样本签发证书。

1. 证书必备信息

  • 进出口商名称及地址;
  • 熊蜂数量与品种;
  • 包装或容器数量、封识及标识号;
  • 养殖及中转包装场所名称、地址和官方批准编号。

2. 形式与随附要求

证书须用斯洛伐克文、中文和英文打印,除官方兽医签名外,手写或涂改无效。证书正本须随货抵华,并附带相关实验室检测报告

四、检疫审批流程

斯方须凭中方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对输华熊蜂实施检疫。

五、生产企业资质要求

输华熊蜂必须源自经斯方批准、并通过中方现场考核注册的养殖或中转包装场所,且需满足以下条件:

  • 输出前 2 年内,场所周边半径 100 公里范围内无官方报告的蜂巢小甲虫(Aethina tumida)疫情;
  • 场所实行全封闭管理,与外界环境完全隔离。

六、境外检疫技术标准

1. 饲料安全

饲喂花粉须经有效处理,彻底杀灭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列明的所有蜜蜂病原体,包括孢子虫、熊蜂短膜虫、熊蜂微孢子虫及布赫纳蝗螨等,且不得含有活性转基因成分。

2. 数量限制

  • 输出蜂王时,陪附工蜂不得超过 20 只;
  • 输出整群熊蜂时,单包装数量不得超过 200 只。

3. 隔离与检测

输出前须在养殖场内隔离检疫,抽样进行物种鉴定及疫病检测。鉴定结果须确认为红光熊蜂,疫病检测结果须为阴性,并在卫生证书中列明所有检测项目、方法及结果。

重点检测项目:

  • 红光熊蜂物种鉴定(形态学或分子生物学方法);
  • 孢子虫、熊蜂短膜虫、熊蜂微孢子虫、布赫纳蝗螨(镜检或分子生物学检测);
  • 寄生蜂、蜂巢小甲虫(观察蜂群和包装物并镜检)。

4. 种群健康

所在养殖场熊蜂蜂群须确保无螨。

七、包装及运输管理

启运前 24 小时内,斯方需对熊蜂进行临床检查,确保健康状况良好且无第六条所列疫病症状。运输须采用全新包装材料,并在存放、运输期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逃逸和交叉污染。

八、进境检验检疫措施

1. 证单核查

重点核查是否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及是否附有有效检疫证书。

2. 入境检疫

中国海关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告要求实施入境检疫,合格者准予进境。

3. 不合格处置

若无有效检疫证书,将对熊蜂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其他不合格情况将依法依规处置。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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