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对建交最不发达国家 100% 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优化进口通关流程,海关总署决定自 2024 年 11 月 25 日起启用新版“特别优惠关税待遇原产地证书签发系统”。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线签发机制
所有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签证机构均可在线签发特惠原产地证书。此类在线签发的证书,其编号首位字母统一标识为"E"。
二、进口申报要求
(一)凭在线签发证书申报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凭在线签发的原产地证书申请享受特惠税率的,应遵照海关总署公告 2021 年第 34 号附件 2 中关于“已实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相关规定办理。
(二)凭非在线签发证书申报
进口人凭非在线签发的原产地证书申请享受特惠税率的,应遵照海关总署公告 2021 年第 34 号附件 2 中关于“尚未实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相关规定办理。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 2024 年 11 月 25 日起施行,原海关总署公告 2020 年第 94 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 年 11 月 2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