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卢旺达共和国农业与动物资源部签署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即日起,正式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卢旺达蜂蜜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法律法规
主要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等。
(二)双边议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卢旺达共和国农业与动物资源部关于中国从卢旺达输入蜂蜜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执行。
二、允许进口的产品范围
允许进口的卢旺达蜂蜜,是指由蜜蜂采集植物花蜜、分泌物或蜜露,与自身分泌物混合后,经充分酿造而成的天然甜物质。
三、生产企业注册要求
输华蜂蜜生产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方)注册。卢旺达共和国农业与动物资源部(卢方)负责对拟输华企业进行审核,确认其符合中方法律法规、标准及《议定书》要求后,向中方推荐。未经注册的企业不得向中国出口蜂蜜。
四、检验检疫具体要求
(一)原料蜜蜂来源要求
- 蜜蜂须来自卢旺达境内经主管部门登记并受有效监管的养蜂场。
- 采集源必须安全无毒,严禁来源于有毒蜜源植物和转基因植物。
(二)疫病防控要求
卢方需确认其境内无蜂房小甲虫病(蜂窝甲虫)和蜜蜂亮热厉螨病。养蜂场周围半径 5 千米范围内,在产品输华前 12 个月内无美洲蜜蜂幼虫腐臭病和欧洲蜜蜂幼虫腐臭病。
(三)瓦螨病专项检疫
针对蜜蜂瓦螨病,该批蜂蜜来源养蜂场及其周围半径 5 千米内,在输华前 12 个月需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无瓦螨侵染;或使用孔径不超过 0.42mm 的滤器过滤;或加热至中心温度 50℃以上并维持 20 分钟;或冰冻至中心温度零下 12℃或更低并维持至少 24 小时。上述措施旨在确保杀灭瓦螨及其虫卵,并有效去除残体。
五、生产、贮存和运输规范
- 兽药使用:原料养蜂场从未使用过中国和卢旺达禁止使用的兽药。
- 溯源体系:加工企业须建立溯源系统,确保输华蜂蜜可追溯至具体养蜂场。
- 残留监控:执行卢旺达国家残留监控计划,产品中兽药、农药、微生物、重金属及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残留量不得超过两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限量。
- 公共卫生防控:重大公共卫生疫病流行期间,企业须制定并落实全流程安全防控措施,防止交叉污染。
- 卫生安全:输华蜂蜜必须卫生、安全,适合人类食用。
- 防污染管理:加工、贮存和运输全过程须符合两国卫生要求,严禁与不符合《议定书》的产品、非注册企业产品或其他产品混合加工。
- 标识与仓储:卢方须对从养蜂场到包装贮存的各阶段进行标示,并设立独立的成品库或专门区域存放输华蜂蜜,且标识明显。
- 运输封识:货物装入集装箱后,须在卢方官员监督下加施铅封,铅封号须注明于兽医卫生证书中。运输途中不得拆开或更换包装。
六、证书管理要求
每批次输华蜂蜜须随附至少一份官方正本兽医卫生证书,证明产品符合中卢两国相关法律法规及《议定书》规定。证书须用中文、卢旺达语和英文书写,格式和内容须经双方认可。
卢方应向中方备案检验检疫印章印模、证书样本、授权签证人员名单及签名式样、防伪标识说明及电子发送邮箱等信息。证书电子信息须在签发后 48 小时内通过指定途径发送至中国海关。如有变更,须至少提前一个月通报中方。
七、包装及标识规定
输华蜂蜜必须采用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接触材料包装,并确保密封。标签须以中文标明品名、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目的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等内容。预包装产品还需符合中国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 年 11 月 2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