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跨境电商新业态发展的部署,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海关总署发布本公告,旨在进一步优化跨境电商出口监管措施,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一、取消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企业备案
开展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的企业,无需再向海关办理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原海关总署公告 2020 年第 75 号中关于“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当在海关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的要求不再执行。企业在申报环节仍需向海关传输订仓单电子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
二、简化出口单证申报手续
在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和企业对企业出口清单申报前,相关企业或其代理人、物流企业应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商通关服务平台,向海关传输交易、物流等电子信息。此举免除了传输收款单电子信息的要求,企业需对传输数据的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扩大出口拼箱货物“先查验后装运”试点
在上海、杭州、宁波、厦门、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黄埔、成都、西安等 12 个直属海关,开展出口拼箱货物“先查验后装运”监管模式试点。该模式允许跨境电商出口货物以散货形式进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先行接受查验,随后根据实际需求灵活拼箱装运。
试点要求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建立涵盖货物入场、上架、装箱及至口岸物流运输等各环节的信息实时采集系统,实现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并与海关联网实时传输数据。
四、推广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监管模式
在北京、天津、大连、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福州、厦门、南昌、青岛、郑州、长沙、广州、深圳、黄埔、成都、乌鲁木齐等 20 个直属海关,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监管模式试点。该模式允许跨境电商零售出口(9610 模式)商品跨直属关区退货,退货商品须退至开展相关业务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
开展此项业务的企业应规范经营,具备企业生产作业系统数据并向海关开放,或与海关信息化系统实现对接。
五、其他事项及施行时间
其他有关监管要求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 2018 年第 194 号、2020 年第 44 号及 2020 年第 75 号有关规定执行。本公告自 2024 年 12 月 15 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 年 11 月 25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