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顺利实施,海关总署修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署令第 272 号),并同步完成信息化系统调整。现就税收征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法律适用时间节点
自 2024 年 12 月 1 日起,凡在此日期后缴纳税款或放行的货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四十五条及第五十一条关于补税或退税的规定。
2024 年 12 月 1 日前已缴纳税款或放行的货物,继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相关规定。
二、计征汇率与货币代码调整
对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范围,海关总署更新《货币代码表》,调整后共涵盖 26 个币种(含人民币)。
2024 年 12 月计征汇率,采用 2024 年 11 月 20 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三、原产地不明货物税率适用
自 2024 年 12 月 1 日起,涉及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对等措施或报复性关税的进口货物,若申报原产地不明或经海关审核认定原产地不明,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十九条规定税率征收。
四、单一窗口新增“申报税额”功能
自 2024 年 12 月 1 日起,进口货物及征收出口关税货物的单一窗口报关单申报界面增设“申报税额”功能。
操作流程说明
纳税人填写报关单申报项并点击“申报”后,系统将自动弹出“申报税额”页面:
- 不涉税货物:直接点击"0 税额申报”完成纳税申报。
- 涉税货物:先点击“计税”,系统自动调用海关计税服务辅助计算并返填税款,核对后点击“确认申报”完成纳税申报。
计税结果效力
计税服务计算结果仅供参考。如纳税人不认可该结果,可自行修改税额后点击“确认申报”完成纳税申报。
五、税款支付方式优化
纳税人应优先选用电子支付(协议扣税)或银行端查询缴税方式。确需通过银行柜台支付的,由现场海关协助打印缴款书。
自 2024 年 12 月 1 日起,采用银行端查询缴税或银行柜台支付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均可自行下载并打印《海关专用缴款书》。
六、税额确认与后续处理
自纳税人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日起三年内,海关将依法对应纳税额进行确认。若海关确认税额与纳税人申报税额不一致,将通过单一窗口发送《税额确认书》。
纳税人可登录“单一窗口——税款支付——货物贸易税费支付——通知与待办”栏目查看确认书,并按载明金额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税或退税手续。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 年 11 月 2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