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依据《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税委会公告 2024 年第 11 号),制定并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分类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计税价格表》,明确进境物品分类原则与计税价格确定机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准许进境的行李物品、寄递物品及其他物品。
进境物品分类原则
进境物品按以下顺序进行分类:
列名优先原则
已在《分类表》中列名的物品,直接归入其对应类别。
功能用途原则
未在《分类表》中列名的物品,依据其主要功能或用途归入相应类别。
兜底归类原则
无法按上述原则归类的物品,统一归入“其他物品”类别。
计税价格确定原则
以实际购买价格为基础
进境物品计税价格原则上以实际购买价格为准。若海关认为必要,纳税人须在物品放行前提供反映真实交易价格的购物凭证或相关资料,并承担法律责任。海关将据此依法审核确定应税价格。
特殊情形下的价格核定
当实际购买价格存疑、无法确定或无实际购买价格时,海关按以下顺序确定计税价格:
- 参照《计税价格表》:采用表中列明价格。但若海关审核认定实际价格为表列价格的 2 倍及以上,或 1/2 及以下,则不适用此条。
- 合理方法估价:优先采用相同物品、相同来源地、最近时间的市场零售价格进行核定。
施行时间与废止文件
本公告自 2024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同时废止海关总署公告 2012 年第 15 号、2016 年第 25 号、2018 年第 140 号及 2019 年第 63 号。
附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分类表.docx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计税价格表.docx
海关总署
2024 年 11 月 2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