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及旅客携带物品管理措施
依据《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税委会公告 2024 年第 11 号),海关总署决定对涉及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及旅客申报制度等 5 部文件进行修改或废止。新规自 2024 年 12 月 1 日起正式执行。
个人寄递物品限值调整
对海关总署公告 2010 年第 43 号作出修订,明确个人寄自境外的进境物品,每次限值统一调整为 2000 元人民币。个人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限值维持 800 元人民币不变;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物品限值维持 1000 元人民币不变。
进出境旅客申报制度重大变更
海关总署公告 2007 年第 72 号迎来多项关键调整,同步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
申报年龄门槛提升
旅客申报制度的适用年龄由"16 周岁”调整为"18 周岁”。
免税额度区分来源地
居民旅客在境外获取的自用物品免税额度实行差异化标准:自港、澳地区携带进境总值超过 12000 元人民币需申报;自其他国家和地区携带进境总值超过 5000 元人民币需申报。
烟酒及电子烟限量细化
调整各类烟草制品及酒精饮料的免税携带限量,并首次明确电子烟监管标准:
- 一般国家和地区进境:酒精饮料(12 度以上)限 1500 毫升;香烟(含加热卷烟)限 400 支;雪茄限 20 支;烟丝限 500 克。电子烟方面,烟具限 2 个,烟弹(含组合销售产品及一次性电子烟)限 6 个,烟液容量限 12 毫升。
- 港、澳地区进境:酒精饮料(12 度以上)限 750 毫升;香烟(含加热卷烟)限 200 支;雪茄限 10 支;烟丝限 250 克。电子烟方面,烟具限 1 个,烟弹(含组合销售产品及一次性电子烟)限 3 个,烟液容量限 6 毫升。
复带进境物品申报简化
居民旅客拟复带进境的自用物品(原规定为单价超 5000 元的相机、电脑等)均需进行申报,不再设定具体单价门槛。
电子烟征税规则优化
对海关总署公告 2022 年第 102 号进行修订,主要内容包括:
- 删除原公告中关于增加电子烟归类表及完税价格表的附件内容。
- 明确旅客免税携带进境电子烟的总值计入行李物品免税额度,不再单独豁免。
- 相关适用年龄同步调整为 18 周岁。
部分旧规废止
即日起,废止海关总署公告 2010 年第 54 号(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及《关于调整海关对旅客携带进境免税烟酒限量的通知》(〔88〕署行字第 980 号)。相关公告条文序号将作相应调整。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docx
海关总署
2024 年 11 月 2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