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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80号(关于进口巴西葡萄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80号(关于进口巴西葡萄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365外贸
2024-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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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巴西联邦共和国农业和畜牧业部关于巴西鲜食葡萄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巴西鲜食葡萄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

关于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巴西鲜食葡萄进口的公告解读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巴两国签署的植物检疫议定书,即日起正式允许符合特定条件的巴西鲜食葡萄进口。以下为具体检验检疫要求及管理规范。

一、检验检疫依据

本次进口管理严格遵循以下法律法规及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 《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巴西联邦共和国农业和畜牧业部关于巴西鲜食葡萄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及产地

商品名称:鲜食葡萄(学名:Vitis vinifera,英文名:Table grapes)。

允许产地:仅限于巴西伯南布哥州(Pernambuco)和巴伊亚州(Bahia)的葡萄产区。

三、注册管理与溯源机制

输华葡萄的果园、包装厂及冷处理设施必须经巴西联邦共和国农业和畜牧业部(巴方)审核,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涵盖名称、地址及号码,以确保精准溯源。巴方需在每年出口季前向中方提交企业名单,经审核批准后在海关总署官网公布。

四、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重点监控以下九类有害生物:

  1. 地中海实蝇 (Ceratitis capitata)
  2. 南美按实蝇 (Anastrepha fraterculus)
  3. 南美果树象甲 (Naupactus xanthographus)
  4. 大洋臀纹粉蚧 (Planococcus minor)
  5. 无花果刺粉蚧 (Planococcus ficus)
  6. 葡萄根瘤蚜 (Viteus vitifoliae)
  7. 澳花蓟马 (Frankliniella australis)
  8. 美澳型核果褐腐菌 (Monilinia fructicola)
  9. 葡萄苦腐病菌 (Phyllosticta ampelicida)

五、出口前全流程管理

(一)果园管理规范

1. 综合管理体系:输华果园须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及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保持卫生,及时清理病果枯叶,确保生产可追溯。

2. 监测与人员:巴方需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开展有害生物监测与防治,技术人员须接受官方或授权机构培训。

3. 记录留存:果园须保留监测及防治记录(含药剂名称、成分、日期、浓度等),并按要求向中方提供。

4. 实蝇专项防控:针对地中海实蝇和南美按实蝇,从开花至采收期实施田间综合管理。使用特定诱捕器(Jackson 或 Mcphail)进行监测,密度不低于每平方公里 2 个,每周检查。若任一实蝇 FTD(每天每个诱捕器平均诱捕量)大于 0.7,须立即采取有效防治。

5. 真菌病害防控:针对美澳型核果褐腐菌和葡萄苦腐病菌,从开花至收获期每两周监测一次。发现疑似病害需送检并控制;发现溃疡症状需清除病枝或使用杀真菌剂,并在冬前及冬季进行修剪清园。若果实检出病原体,暂停该果园输华资格。

6. 其他有害生物防控:针对根瘤蚜、粉蚧、象甲、蓟马等,从发芽至收获期每周至少监测一次,重点检查枝干、茎叶及果穗,发现疫情立即采取综合防治措施。

(二)包装厂管理

1. 加工、包装、储藏及装运全过程须在巴方监管下进行。设施须保持卫生并具备防虫网等防再感染措施。

2. 严格执行剔除、挑拣、分级程序,确保产品不带昆虫、螨类、烂果及枝叶根土。

(三)包装与标识要求

1. 包装材料须干净卫生且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检疫卫生标准。包装箱内须使用 SO2 保鲜膜。若有通气孔,须用最大孔径 1.6mm 的防虫纱网覆盖。成品须单独存放以防二次感染。

2. 木质包装须符合 ISPM 15 国际标准。

3. 每个包装箱须用中英文标注水果名称、国家、产地、果园及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包装箱和托盘须显著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四)冷处理检疫要求

输华葡萄必须针对实蝇实施冷处理,果肉温度需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 1.11°C 或以下,连续处理 15 天及以上;
  • 1.67°C 或以下,连续处理 17 天及以上;
  • 2.22°C 或以下,连续处理 21 天及以上。

冷处理须在巴方监管下,严格按照出口前或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执行。

(五)出口前检验检疫

1. 贸易开始的前两年,巴方按每批 2% 比例抽样;若两年内无植物检疫问题,比例可降至 1%。

2. 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整批货物禁止出口。巴方须查明原因、改进措施并保存记录供中方查验。

(六)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1. 合格货物由巴方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和包装厂信息,并在附加声明中载明:“该批货物符合巴西鲜食葡萄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英文原文略)。

2. 实施出口前冷处理的,证书须注明温度、时长及设施信息;实施途中冷处理的,须标注"Cold treatment in transit"及相关温控、集装箱和封识信息。

3. 贸易开始前,巴方须向中方提供证书样本备案。

六、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货物抵达中国口岸时,海关将实施以下监管:

(一)证书与标识核查

重点核查《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植物检疫证书合规性、包装标识规范性,以及冷处理报告(含果温探针校正记录)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二)进境检验检疫

货物须从指定口岸进境。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入境。

(三)不合格处置措施

1. 来自未经批准设施的货物,不准进境。

2. 冷处理无效或失败的,实施到岸冷处理、退回或销毁。

3. 检出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新发有害生物、土壤或植物残体的,作退回、销毁或检疫除害处理。

4. 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5. 发生上述不合格情况,中方将通报巴方并视情暂停相关设施进口资格。待巴方查明原因并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

特此公告。

附件:1.出口前冷处理操作程序.doc;2.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doc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24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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