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86号(关于进口新加坡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86号(关于进口新加坡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365外贸
2024-12-10
2
导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新加坡共和国永续发展与环境部关于新加坡输华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新加坡养殖水产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新加坡共和国永续发展与环境部签署的检验检疫要求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新加坡养殖水产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本次进口管理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及文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新加坡共和国永续发展与环境部关于新加坡输华养殖水产品的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进口产品限定为人工养殖、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及其制品、藻类等海洋植物及其制品。不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和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物种,以及活水生动物和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具体目录见附件。

三、生产企业要求

对华出口的生产加工企业和养殖场须经新加坡共和国永续发展与环境部(新方)批准并受其有效监督,且食品安全与卫生条件需符合中新两国法律法规。

依据中国相关法律,上述企业应由新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方)推荐注册。未经注册的企业不得向中国出口养殖水产品。

四、进口产品要求

新方须确保输华养殖水产品满足以下条件:

  1. 养殖水域:必须在新加坡本国水域养殖。
  2. 安全状况:原料及产品未涉及以下情形:
    • 新加坡境内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或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的必须通报的水生动物疫病,导致产品受到或可能受到感染;
    • 新加坡境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影响或可能影响产品安全;
    • 新加坡已输华或拟输华产品严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及《议定书》规定;
    • 新加坡境内生产加工企业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如员工感染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导致产品、包装或运输工具受到污染;
    • 养殖区域受放射性等污染物影响,导致产品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
  3. 药物残留:未使用双方禁用药物或添加剂,限用或允许使用的药物按规定使用;经检验未发现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和异物。
  4. 卫生指标:经主管当局检验检疫,产品安全卫生、适合人类食用,无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病理指征,未检出规定疫病。
  5. 全过程管控:养殖、加工、包装、储运及出口全过程符合双方安全卫生及可追溯要求,并满足冷链相关标准。

五、证书要求

每批输华产品须随附正本卫生证书,证明符合中新两国法规及《议定书》要求。证书须完整填写全流程涉及的企业信息(含养殖场、加工厂及独立冷库的名称和注册编号)。

证书须以中英文印制(英文为必选语言),格式与内容需经双方协商一致。新方应及时向中方备案证书样本、官方印章及签字官员笔迹;如有变更,须至少在生效前一个月备案。

六、包装和标识要求

产品应具备外包装和单独内包装,包装材料须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标准的全新材质,能有效防止外界污染。

内外包装须印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标识,内容包括:商品名及学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及保存条件、生产方式(养殖)、生产地区、所有涉及企业的名称、注册编号及详细地址(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必须标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预包装输华水产品的中文标签,须符合中国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相关规定。

七、其他要求

中国海关将对输华养殖水产品实施检验检疫。对不合格产品,将依法实施退回、销毁或其他处理。对发生严重问题或多次不合格的生产企业,中方将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或暂停进口等措施。

特此公告。

附件:新加坡输华养殖水产品目录.docx

海关总署
2024 年 12 月 10 日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365外贸
356外贸
内容 2578
粉丝 0
365外贸 356外贸
总阅读616
粉丝0
内容2.6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