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国法律法规及海关总署与西班牙农业、渔业和食品部签署的检验检疫议定书,即日起允许符合特定要求的西班牙野生水产品进口。现将相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检验检疫依据
本次进口管理严格遵循以下法规及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及《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西班牙王国农业、渔业和食品部关于西班牙输华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议定书》(简称《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进口产品限定为供人类食用的野生水生动物及其制品、藻类等海洋植物及其制品。以下类别不在允许进口范围内:
-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所列物种;
- 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LSKPWA)所列物种;
- 活体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
三、生产企业要求
对华出口企业(含加工厂、捕捞船、加工船、运输船及独立冷库)须获西班牙官方批准并受其有效监管,且食品安全卫生条件需同时符合中西两国法律法规。
依据中国相关法律规定,出口企业必须由西方向中国海关总署推荐注册。未获注册的企业严禁向中国出口野生水产品。
四、进口产品要求
西班牙方面须确保输华产品满足以下条件:
1. 合法捕捞来源
产品须在西班牙管辖水域或国际水域内合法捕捞。
2. 安全状况排查
原料及产品不得涉及以下风险情形:
- 西班牙境内发生中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或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的须通报水生动物疫病,导致产品受感染或存在感染风险;
- 西班牙境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影响或可能影响输华产品;
- 已输华或拟输华产品严重违反中西法律法规及《议定书》规定;
- 生产企业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如员工感染重大传染病),导致产品、包装或运输工具受污染或存在污染风险;
- 捕捞海域受放射性等污染物影响,导致产品受污染或存在污染风险。
3. 药物及添加剂管控
严禁使用双方禁用的药物或添加剂;限用或允许使用的药物及添加剂须按规定执行。经西班牙主管当局检验,产品中不得检出法律法规列明的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及异物。
4. 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所有输华产品须经西班牙主管当局检验检疫,确认安全、卫生、适于人食用,且无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病理指征,未检出须通报的水生动物疫病。
5. 全程合规与可追溯
从捕捞、生产加工、包装、储存、运输、中转至出口的全过程,须符合双方安全卫生要求及可追溯体系规定,并满足冷链相关安全卫生标准。
五、证书要求
每批或每一集装箱输华产品须至少随附一份正本卫生证书,证明产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议定书》要求。证书须完整填写全链条涉及的生产企业信息。
证书须使用中英文印制(英文为必填语言),格式与内容需经双方认可。西班牙应及时向中方备案证书样本、官方签发机构印章及签字官员笔迹;如有变更,须至少在生效前一个月完成备案。
六、包装和标识要求
输华产品应具备外包装及单独内包装,包装材料须为符合国际食品安全标准的全新材料,能有效防止外界污染。
内外包装须印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标识,内容包括:商品名及学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保存条件、生产方式(海水/淡水捕捞)、生产地区、所有涉及企业名称(含各类船舶及冷库)、注册编号及详细地址(精确至州/省/市),目的地必须标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以预包装形式进口的产品,其中文标签须符合中国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相关规定。
七、其他监管要求
中国海关将对进口野生水产品实施严格检验检疫。对不合格产品,将依法实施退回、销毁或其他处理措施。对出现严重问题或多次不合格的生产企业,中方将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或暂停进口等管制措施。
海关总署
2024 年 12 月 25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