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规范海关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置行政裁量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裁量原则与立法目的
海关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置行政裁量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相关行政决定旨在维护国家安全,防范应对生物安全风险,防止病虫害跨境传播,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及人体健康。
二、处置方式选择机制
海关依法实施检疫时,将综合考量病虫害生物学特性及违规具体原因,科学选择检疫处置方式。
(一)最小影响原则
当存在多种可选处置方式时,在确保国门生物安全的前提下,原则上选取对行政相对人影响较小的方式,并可听取相对人意见。
(二)优先除害处理
依法可实施熏蒸、消毒等除害处理的,原则上优先采取除害措施;无法进行除害处理的,则执行扑杀、退回或销毁等处置。
三、法律责任与实施时间
对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行政相对人法律责任。具体裁量基准详见附表。
本公告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海关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置方式行政裁量基准.xls
海关总署
2024 年 12 月 2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