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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5号(关于香港输内地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5号(关于香港输内地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365外贸
2025-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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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海关总署与香港特区政府环境及生态局关于香港输内地养殖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香港养殖水产品输内地: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海关总署与香港特区政府环境及生态局签署的合作协议,即日起,允许符合特定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香港养殖水产品输往内地。

一、检验检疫依据

本次监管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核心执行标准为《海关总署与香港特区政府环境及生态局关于香港输内地养殖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合作协议》。

二、输内地产品范围

准予输内地的产品限定为人工养殖、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明确排除《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物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物种、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具体新增目录以附件为准。

三、生产企业资质要求

加工企业须持有香港食物环境卫生署颁发的有效牌照,养殖场需获香港渔农自然护理署批准并接受其有效监督,卫生条件须符合双方法律法规。实行注册管理制度:生产企业经香港渔农自然护理署认可后报海关总署审核注册,未获注册企业产品严禁输往内地。

四、产品质量与安全要求

香港方面需确保输内地养殖水产品满足以下核心条件:

1. 产地与环境安全

产品须在本地水域养殖。原料及产品未受以下因素影响:香港境内发生列明或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的水生动物疫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严重违反内地法律法规或合作协议;养殖场及企业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如员工感染重大传染病导致污染);养殖区域受放射性等污染物影响。

2. 药物与添加剂管控

严禁直接或间接使用双方禁用药物及添加剂,限用或允许使用的药物须按规定执行。经香港渔农自然护理署检验,不得检出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及异物。

3. 疫病监测与卫生证明

所有产品经检验检疫,不得发现传染病、寄生虫病病理指征及列明疫病。须经香港食物环境卫生署证明符合卫生要求,适宜人类食用。

4. 全过程可追溯

养殖、加工、包装、存储及运输全流程须符合双方卫生标准及可追溯要求。

五、官方证书管理

每批输内地产品须随附至少一份由香港食物环境卫生署出具的正本官方证书,证明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合作协议。证书须完整填写养殖区域、生产企业名称及注册编号等信息。

证书采用中英文印制,格式与内容须获双方认可。香港方面须及时向海关总署备案证书样本、签发机构印章及签字官员笔迹;如有变更,须至少在生效前一个月备案。

六、包装与标识规范

产品须具备外包装及单独内包装,包装材料须为符合内地标准的全新材料,能有效防止外界污染。

内外包装须张贴牢固、清晰、易辨的中文标签,内容包括:商品名及学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保存条件、生产方式(养殖)、生产地区(中国香港)、涉及企业名称及注册编号地址、目的地(必须标注“输往中国内地”)。产品须以预包装形式入境,标签须符合内地进口预包装食品相关规定。

七、监管与处置措施

海关总署对输内地养殖水产品实施严格检验检疫。对不合格产品,将依法实施退回、销毁或其他处理。对发生严重问题或多次不合格的养殖场及生产企业,将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或暂停输内地等措施。

特此公告。

附件:香港新增输内地养殖水产品目录.docx

海关总署
2025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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