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健康发展,规范货物进出卡口管理,维护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海关总署发布最新公告,明确相关管理事项。
一、严格规范车辆通行通道
承运货物车辆及空载货运车辆须通过货运通道(含常规货物通道、便捷进出区通道)卡口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未经海关许可,严禁车辆或人员携带货物经由非货运通道卡口出入。
二、实施分级卡口检查机制
海关依据货物风险水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实施卡口检查。检查原则上在区域内指定场地进行;若货物易受温度、静电、粉尘等自然因素影响,经企业或其代理人书面申请,海关可前往具备条件的指定地点实施检查,企业应予以配合。
检查发现异常的,区内企业需核实并说明情况。未获海关放行的货物,不得用于加工生产或使用。此外,海关有权按规定对区内企业进行核查。
三、强化行政管理主体责任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行政管理机构须落实运行管理主体责任,完善卡口设施设备运维及人力配备。同时,应建立健全卡口通行记录信息库,其中通行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 3 年,视频数据保存期限不少于 3 个月。管理过程中发现涉嫌违反海关法律法规情形的,应及时通报海关。
四、明确适用范围与施行时间
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需接受监管的进出境物品,其卡口检查参照本公告执行。本公告所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涵盖综合保税区、保税区、保税港区及跨境工业区;保税物流中心(B 型)卡口管理亦参照执行。
本公告自 2025 年 3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
海关总署
2025 年 2 月 1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