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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第276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第276号令) 365外贸
2025-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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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5年2月17日海关总署令第276号公布 自2025年4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对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监管,维护国家安全,便利口岸通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

(2025 年 2 月 17 日海关总署令第 276 号公布,自 2025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关对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监管,维护国家安全并便利口岸通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关对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进出境行李物品应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出境。特殊情况下需经未设海关地点临时进出境的,须经国务院或其授权机关批准,并按本办法办理手续。

第四条 进出境人员可自行或委托他人向海关办理行李物品进出境手续。

第五条 进出境行李物品应符合“合理自用”原则;超过合理自用数量的,按货物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第六条 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相关规定。严禁携带禁止进出境物品;携带限制进出境物品的,须符合限额限量要求,并依法提交许可证件及证明材料。

第七条 海关将加强现代科技应用,提升行李物品监管的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标准化及便利化水平。

第二章 申报

第八条 进出境人员携带行李物品,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海关在申报台等指定地点接受书面申报。

第九条 进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海关书面申报:

(一)携带禁止进境物品的;

(二)携带限制进境物品超限额、限量或需提交许可证件及证明材料的;

(三)携带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

(四)携带血液、人体组织、病原微生物、生物制品等涉及公共卫生安全物品的;

(五)携带受检疫传染病污染或存在传播风险物品的;

(六)携带超规定数额货币现钞的;

(七)携带超规定免税数额或限量要求物品的;

(八)携带货物、货样、广告品的;

(九)以分离运输方式运进行李物品的;

(十)其他依法需要书面申报的情形。

第十条 出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海关书面申报:

(一)携带禁止出境物品的;

(二)携带限制出境物品超限额、限量或需提交许可证件及证明材料的;

(三)携带货物、货样、广告品的;

(四)携带血液、人体组织、病原微生物、生物制品等涉及公共卫生安全物品的;

(五)携带受检疫传染病污染或存在传播风险物品的;

(六)携带超规定数额货币现钞的;

(七)其他依法需要书面申报的情形。

第十一条 书面申报需填写纸质申报单或电子申报数据。申报人应在指定地点出示有效证件,递交申报单或确认电子数据,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接受验核。若存在第九、十条所列情形且在海关查验前未完成书面申报,视为未申报。

第十二条 通过“红绿通道”模式进出境时,凡按规定应书面申报、不明海关规定或不知如何选择通道者,须选择“红色通道”;其他人员可选择“绿色通道”。

第十三条 暂时进出境的行李物品,可在进出境时向海关书面申报登记并提供担保,经核准后批注放行。复带出境或进境时,海关凭批注记录验放。

第三章 查验

第十四条 海关依法对进出境行李物品实施查验,查验时间和场所由海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对于易损毁或易造成人身伤害的物品,携带人或其代理人应在查验前主动声明。

第十六条 海关可使用设备、工具、工作犬等实施查验,并依法取样。

第十七条 查验时,进出境人员或其代理人应当场配合搬移、开拆和重封行李,并如实回答询问。必要时,海关可在见证人在场情况下径行查验。

第十八条 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损毁海关加施的封识、封志。

第四章 处置

第十九条 对准许进境的行李物品,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及相关法规征收税款。

第二十条 行李物品在缴清税款、提供担保或提交许可证件及证明材料后予以放行;依法需检疫的,须经检疫合格。

第二十一条 进境行李物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海关予以截留并出具凭证。截留期不超过七日;需实验室或隔离检疫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进境行李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施检疫处理并接受海关监督:

(一)受检疫传染病污染的;

(二)发现与人类健康有关病媒生物的;

(三)存在传播检疫传染病其他风险的;

(四)发现具有动植物检疫风险的活体有害生物且可能造成扩散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实施检疫处理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当场办结手续的,进出境人员须在三个月内办结:

(一)应缴纳进境行李物品税款的;

(二)应提交许可证件及证明材料的;

(三)应按货物办理海关手续的;

(四)对物品属性、内容、价值存疑需检测鉴定的(作业时间不计入时限);

(五)需作退回处理但无法立即实施的。

第二十四条 符合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下列物品,须在七日内办结手续:

(一)危险化学品;

(二)鲜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

(三)血液、人体组织、病原微生物、生物制品等涉及公共卫生安全的物品;

(四)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物品。

第二十五条 进境行李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海关依法处理且同意后,可以退回:

(一)未缴纳税款的;

(二)未能按货物办理手续的;

(三)未能提交许可证件及证明材料的;

(四)属于禁止进境物品的;

(五)检疫不合格且无有效处理方法的;

(六)其他依法可以退回的。

第二十六条 进出境人员声明放弃的行李物品,经海关同意可作放弃处置(依法不得放弃的除外)。经截留检疫合格后,未在期限内领取的,视作自动放弃。

第二十七条 进境行李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依法进行拍卖、变卖或销毁:

(一)经同意放弃或自动放弃的;

(二)属禁止进境物品且无法退回的;

(三)检疫不合格、无有效处理方法且无法退回的;

(四)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手续的;

(五)在监管区内超过三个月无人认领的。

上述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海关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处理。

第五章 分离运输、过境的行李物品

第二十八条 以分离运输方式运进 luggage 的,须在人员进境时申报,并自进境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结手续;以分离运输方式运出的,须在出境前办结手续。

第二十九条 申报分离运输行李物品时,须提交有效进出境证件及行李物品清单等材料。

第三十条 过境人员不离开海关监管区的,免填申报单,未经同意不得将行李留在境内,海关必要时可查验。此类人员不得携带禁止进境物品(经批准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获准离开海关监管区的过境人员,海关按进境人员予以监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扰乱海关监管现场秩序,未经许可不得在现场录音、录像或拍照。非进出境人员凭有效证件经工作人员通道进出时,不得携带进出境物品及免税品,并须接受检查。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海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法律法规对以下特定情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享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的人员;

(二)非居民长期旅客、境外登山团体、回国高层次留学人才、来华工作海外科技专家等特定人员;

(三)进出海南自由贸易港及其他特殊监管区域的人员;

(四)其他法律法规授权规定的情形。

享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的人员应主动出示护照、签证或相关证明文件,海关核实后给予相应礼遇。

第三十五条 术语定义:

“行李物品”:指进出境人员携带的物品,含随身携带及分离运输物品。

“分离运输行李物品”:指进出境人员以分离托运方式运进或运出的本人行李物品。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25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过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及《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等相关旧规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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