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布隆迪共和国税务局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布隆迪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将于 2025 年 3 月 1 日正式实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互认范围
根据《互认安排》,中布双方相互认可对方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布隆迪海关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为互认 AEO 企业,中国海关认可经布隆迪海关认证的企业为互认 AEO 企业。
二、便利措施
中布双方海关在进口货物通关时,将向对方 AEO 企业提供以下便利:
- 降低进口货物查验率;
- 对需实货检查的货物优先查验;
- 指定海关联络员,协调处理通关问题;
- 在国际贸易中断及恢复后优先通关。
三、中国出口申报要求
中国 AEO 企业向布隆迪出口货物时,须将 AEO 编码(格式为"AEOCN"+中国海关备案的 10 位企业编码,例:AEOCN1234567890)告知布隆迪进口商。由进口商按布隆迪海关规定申报,经确认后享受相关便利。
四、中国进口申报要求
中国企业从布隆迪 AEO 企业进口货物时,须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编码”栏及水、空运货运舱单“发货人 AEO 企业编码”栏填写布隆迪 AEO 编码。
填写格式:“国别代码(BI)+ 东非共同体代码(EAC)+AEO+ 年份代码(2 位)+ 企业序号”,示例:BIEACAEO25012。中国海关确认身份后将给予相应便利。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 年 2 月 1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