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泰王国农业与合作社部签署的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泰国养殖水产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本次进口管理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及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泰王国农业与合作社部关于泰国输华养殖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进口产品限定为人工养殖、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及植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或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物种,以及活水生动物和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具体新增目录见附件。
三、生产企业要求
对华出口养殖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含加工企业、独立冷库)及养殖场,须获泰国官方批准并受其有效监管,卫生条件需符合中泰双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依据相关规定,上述企业应由泰王国农业与合作社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推荐注册。未经注册的企业,不得向中国出口。
四、进口产品要求
泰方应确保输华养殖水产品满足以下条件:
1. 养殖水域要求
产品必须在泰国本国水域内养殖。
2. 安全状况要求
原料及产品未涉及以下问题:
- 泰国境内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列明或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必须通报的相关水生动物疫病,导致产品受到或可能受到感染;
- 泰国境内发生世界卫生组织(WHO)或 WOAH 通报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已影响或可能影响输华产品;
- 泰国出口中国的养殖水产品严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或《议定书》规定;
- 养殖区域受放射性等污染物影响,导致产品被污染。
3. 药物及添加剂管控
未直接或间接使用中方禁用的药物或添加剂,限用或允许使用的药物及添加剂需按规定使用。经主管当局检验,未发现中国法律法规列明的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和异物。
4. 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所有产品经主管当局检验检疫,确认安全、卫生、适合人类食用,无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病理指征,未发现《疫病名录》列明及 WOAH 要求报告的水生动物疫病。
5. 全过程合规与追溯
从养殖、加工、包装、存储、运输到出口的全过程,须符合双方安全卫生要求及可追溯要求,并满足冷链相关安全卫生标准。
五、证书要求
每批输华养殖水产品须随附正本卫生证书,证明产品符合中泰相关法律法规及《议定书》规定。证书须完整填写全链条涉及的生产企业信息(包括养殖场、加工厂和独立冷库的名称及注册编号),不得遗漏。
证书信息应以英文呈现(中文或英文证书均可)。证书格式与内容须事先获双方认可。泰方应及时向中方备案证书样本、官方签发机构印章及签字官员笔迹;如有变更,须至少在生效前一个月备案。
六、其他要求
中国海关将对输华养殖水产品实施入境检验检疫。对于不合格产品,将依法实施退回、销毁或其他处理。对发生严重问题或多次不合格的生产企业,中方将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或暂停进口等措施。
特此公告。
附件:泰国新增输华养殖水产品目录表.docx
海关总署
2025 年 2 月 25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