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希两国签署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希腊养殖水产品进口中国。
一、检验检疫依据
本次进口管理主要依据以下法规及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希腊共和国农业发展与食品部关于希腊输华养殖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准予进口的产品为人工养殖、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及其制品、藻类等海洋植物及其制品。不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和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物种,以及活水生动物和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具体新增目录详见附件。
三、生产企业要求
对华出口的生产企业(含加工企业、独立冷库)及养殖场,须获希腊官方批准并受其有效监管,卫生条件需符合中国、希腊及欧盟相关法规。
依据中国相关法律,上述企业须由希腊农业发展与食品部向中方推荐注册。未获注册的企业不得向中国出口。
四、进口产品要求
希方须确保输华产品满足以下条件:
- 产地要求:必须在希腊本国水域养殖。
- 安全状况:原料及产品未受以下因素影响:
- 希腊境内发生《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或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的必须通报的水生动物疫病;
- 希腊境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 严重违反中、希、欧法律法规及《议定书》规定;
- 生产企业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如员工感染重大传染病)导致污染风险;
- 养殖区域受放射性等污染物影响。
- 药物残留:未使用三方禁用的药物或添加剂,限用或允许使用的药物需按规定执行;经检验未发现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及异物。
- 检疫结果:经主管当局检疫,确认卫生安全、适合人类食用,无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病理指征,未检出规定疫病。
- 全程管控:养殖、加工、包装、储运及出口全过程符合双方卫生、可追溯及冷链安全要求。
五、证书要求
每集装箱货物须随附至少一份正本兽医(卫生)证书,证明产品符合相关法规及《议定书》。证书须完整填写全链条生产企业信息(包括养殖场、加工厂、独立冷库的名称及注册编号),不得遗漏。
证书须用中文、英文和希腊文印制(英文为必选语言),格式内容须经双方认可。希方应及时向中方备案证书样本、签发机构印章及签字官员笔迹,如有变更须提前一个月备案。
六、包装和标识要求
产品应具备符合国际卫生标准的全新内外包装,以防外界污染。内外包装须加贴中英文标签,内容包括:商品名及学名、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批号、保存条件、生产方式(养殖)、原产国、企业名称及编号、详细地址(至州/省/市)及目的地(中华人民共和国)。
以预包装形式进口的产品,其中文标签须符合中国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相关规定。
七、其他要求
中国海关将对进口产品实施检验检疫。对不合格产品,将依法实施退回、销毁等处理;对存在严重问题或多次不合格的生产企业,中方将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或暂停进口等措施。
特此公告。
附件:希腊新增输华养殖水产品信息表.doc
海关总署
2025 年 3 月 1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