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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41号(关于进口希腊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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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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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希腊共和国农业发展与食品部有关希腊输华野生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希腊野生水产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

依据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希两国签署的检验检疫与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即日起,允许符合特定条件的希腊野生水产品进口中国。

一、检验检疫依据

本次进口管理严格遵循以下法规及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及《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希腊共和国农业发展与食品部关于希腊输华野生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简称《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准予进口的野生水产品涵盖野生的供人类食用水生动物及其制品、藻类等海洋植物及其制品。以下类别不在允许范围内:《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物种、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物种、活水生动物以及水生动物繁殖材料。

三、生产企业要求

对华出口企业(含捕捞船、加工船、运输船、加工企业及独立冷库)须获希腊官方批准并接受有效监管,其卫生条件需同时满足中国、希腊及欧盟相关法规。

依据中国相关法律,出口企业必须由希方推荐至中国海关总署完成注册。未获注册的企业严禁向中国出口。

四、进口产品要求

希方须确保输华产品符合以下核心标准:

1. 合法来源与安全底线

产品须在本国或国际水域合法捕捞。原料及产品不得涉及以下风险:

  • 受中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或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疫病感染;
  • 受希腊境内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影响;
  • 严重违反中、希、欧法律法规或《议定书》规定;
  • 因生产企业公共卫生事件导致污染;
  • 捕捞海域受放射性等污染物影响。

2. 药物残留与病原检测

严禁使用三方禁用的药物或添加剂,限用药物须合规。经主管当局检验,不得检出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及异物。

3. 全程卫生与可追溯

产品须确认为卫生、安全且适合人类食用,无传染病及寄生虫病理指征。从捕捞、加工、包装到储运出口的全链条,均须符合双方卫生标准、可追溯要求及冷链安全规范。

五、证书要求

每集装箱货物须随附至少一份正本兽医(卫生)证书,证明产品符合相关法规及《议定书》。证书须完整填写全链条生产企业信息(含名称及注册编号),不得遗漏。

证书须采用中文、英文和希腊文印制(英文为必选语言),格式内容须经双方认可。希方应及时向中方备案证书样本、官方印章及签字官员笔迹,如有变更须提前一个月备案。

六、包装和标识要求

产品须具备外包装及单独内包装,包装材料须符合国际卫生标准且为全新,能有效防止外界污染。

内外包装须加贴中英文标签,明确标注:商品名及学名、规格、生产与保质日期、批号、保存条件、生产方式(野生捕捞)、原产国、企业名称及注册编号、详细地址(至州/省/市)以及目的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包装产品中文标签须符合中国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规范。

七、监管与处置

中国海关将对进口野生水产品实施严格检验检疫。不合格产品将依法退回、销毁或作其他处理。对出现严重问题或多次不合格的生产企业,中方将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或暂停进口等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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