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口岸监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并促进外贸发展,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优化进口货物分段实施准入监管模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货物准予提离情形
进口货物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凭海关通知可准予提离进境地海关口岸监管区:
- 无检查要求:无需海关检查的货物。
- 仅含口岸检查且已完成:仅有口岸检查要求且已完成的货物。若进境地不具备检查条件且属于《转场检查商品清单》,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可申请在特定场所实施转场检查。
- 仅含目的地检查:仅有目的地检查要求的货物。
- 双重检查已完成或合并实施:既有口岸又有目的地检查要求,但已完成口岸检查;或属于《合并检查商品清单》并已申请在进境地合并完成相关检查的货物。
- 附条件提离:有口岸检查要求且属于《附条件提离商品清单》,除取样送检外其他结果未见异常,但检测结果尚未反馈的货物。收货人可申请附条件提离,并承诺在结果合格前不销售或使用。若命中不允许提离指令或需在监管区等待结果等特殊情形,完成手续前不得提离。
二、货物准予销售或使用
进口货物准予提离后,凭海关放行通知即可销售或使用。但属于以下情形的,须符合相关监管要求并办结海关手续后方可处置:
- 有海关目的地检查要求的;
- 属于监管证件管理的;
- 需进行合格评定的。
三、其他监管事项
1. 清单动态调整与公布
《转场检查商品清单》《合并检查商品清单》和《附条件提离商品清单》由海关总署根据风险状况及评估结果动态调整,并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www.singlewindow.cn)公布。
2. 申报与承诺机制
收货人或其代理人需在申报环节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提交转场、合并检查或附条件提离申请,并作出守法合规及配合监管的承诺。涉及目的地检查的,货物运抵后应及时向目的地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3. 违规处罚与信用管理
- 违规责任:在检测结果合格前违规销售或使用的,海关将依法处罚。自违规确认之日起 6 个月内,涉事企业不再适用附条件提离;情节严重或再次违规的,永久取消该资格。
- 失信限制:境内收货人、申报单位或消费使用单位中任一为失信企业的,均不允许适用附条件提离。
4. 后续管理与职责分工
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做好附条件提离货物的管理,留存销售或使用记录。依法需办理其他手续的,按规定执行。口岸检查由进境地主管海关实施,目的地检查由企业申报的目的地的海关实施。
5. 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 2025 年 4 月 8 日起实施,原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160 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 年 3 月 2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