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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58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有关执行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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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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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4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5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执行事项的公告

依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5 年第 4 号及第 5 号公告,自 2025 年 4 月 10 日 12 时 01 分起,对原产于美国的所有进口商品,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加征 84% 关税。针对该时间点前已从启运地发出、并于 2025 年 5 月 13 日 24 时前进口的“在途货物”,可豁免本次加征关税。具体执行事项如下:

一、加征关税适用范围

自 2025 年 4 月 10 日 12 时 01 分起申报进口的原产于美国货物,将在现行征税方式及适用税率(含最惠国税率、暂定税率及已实施加征税率之和)基础上,额外加征本次规定的 84% 关税。

二、“在途货物”认定与申请

符合“在途货物”条件的进口企业可申请不加征本次关税。企业需自行核实并确认: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已于 2025 年 4 月 10 日 12 时 01 分前从启运地发出,且货物在 2025 年 5 月 13 日 24 时前完成进口申报。

1. 申报时限要求

一般贸易项下“在途货物”,应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后办理进口申报;涉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出区内销及区外加工贸易内销的货物,须在 2025 年 5 月 13 日 24 时前申报内销进口。

三、申报规范与承诺声明

申请豁免加征关税的“在途货物”,须严格遵循以下申报要求:

1. 报关单填报规范

报关单“启运日期”栏目应填报货物离开境外首个装运口岸的日期,该日期必须在 2025 年 4 月 10 日 12 时 01 分之前,并在备注栏注明"<加征关税在途货物>"。

对于无实际进出境货物(如特殊监管区域出区内销等),申报时需上传包含启运地、启运时间及运输路线等信息的货物运输情况证明材料,并在备注栏注明"<加征关税在途货物>"。

2. 企业承诺声明

进口申报环节,企业须作出如下书面声明:

“本单位承诺,已核实进口货物符合税委会公告 2025 年第 4 号第三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不加征本次加征的关税。本单位对申报内容及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税款退还机制

对于 2025 年 5 月 13 日 24 时前已申报进口(提前申报货物以运输工具申报进境时间为准)并已缴纳加征关税的货物,若经核实符合“在途货物”规定,企业可向海关申请退还相关税款及利息。申请时需按上述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作出声明,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五、加工贸易专项管理要求

加工贸易项下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货物,现行保税政策保持不变,具体管理细则如下:

1. 成品流转与内销管理

自 2025 年 4 月 10 日 12 时 01 分起:

  •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进口的美产货物加工成品不得保税流转,内销时按对应全部保税料件申报。
  •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保税进口的美产货物加工成品(含副产品、残次品)不得保税流转,须办理出口或内销手续。其中,成品及残次品内销时按对应全部保税料件申报(副产品除外)。

2. 手(账)册专用管理

涉及美产进口料件的加工贸易手(账)册(含 B/C 手册及 E/H/TH/TG 账册),企业可实施专用手(账)册管理:

  • 专用手(账)册:设立或变更时,须在表头备注栏首位注明"[M]",其项下所有成品不得保税流转。
  • 非专用手(账)册:设立或变更时,须在美产保税料件及相关成品的商品名称首位注明"[M]",并与原产于其他国家(地区)的同类货物分开备案。

3. 简单加工业务限制

自 2025 年 4 月 10 日 12 时 01 分起,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的物流账册(TW/L 账册)涉及美产货物的,禁止开展改变商品编码或原产地的简单加工业务。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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