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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60号(关于进口摩尔多瓦葡萄籽粕和葵花籽粕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60号(关于进口摩尔多瓦葡萄籽粕和葵花籽粕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365外贸
202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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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摩尔多瓦国家食品安全局关于摩尔多瓦葡萄籽粕、葵花籽粕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摩尔多瓦葡萄籽粕、葵花籽粕进口: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摩尔多瓦国家食品安全局关于摩尔多瓦葡萄籽粕、葵花籽粕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即日起,允许符合特定要求的摩尔多瓦葡萄籽粕、葵花籽粕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本次进口管理主要依据以下法规文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3.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4. 中摩双方签署的关于葡萄籽粕、葵花籽粕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定义

本公告所指葡萄籽粕、葵花籽粕,特指在摩尔多瓦境内种植,经压榨、浸提等工艺分离油脂后产生的副产品。

三、企业注册管理

输华产品必须源自摩尔多瓦国家食品安全局(摩方)考核批准的加工企业。相关企业由摩方向中国海关总署(中方)推荐,经中方检查或审查通过后予以注册登记,并在中方官网动态更新公布。

四、重点关注的有害生物

(一)葡萄籽粕禁带有害生物

  1. 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ium);
  2. 棉花黄萎病菌(Verticillium dahliae)。

(二)葵花籽粕禁带有害生物

  1. 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ium);
  2. 豚草属(Ambrosia spp.);
  3. 列当属(Orobanche spp.);
  4. 棉花黄萎病菌(Verticillium dahliae);
  5. 苜蓿黄萎病菌(Verticillium albo-atrum)。

五、装运前具体要求

(一)生产加工要求

  1. 加工企业须建立并有效运行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及溯源管理体系;
  2. 强化原辅料、生产、仓储及运输环节的卫生管控,严防土壤、动物尸体、粪便及羽毛等污染,严禁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及任何动物源性成分;
  3. 输华产品须与原料及其他产品分开存放,仓储场所应具备完善的防鼠、防虫、防鸟措施;
  4. 摩方需加强对加工企业的官方监管,确保产品安全卫生。

(二)包装及运输要求

  1. 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运输工具须彻底清扫,必要时进行消毒;
  2. 集装箱或散装船舱须至少拥有一个包装标志,注明加工企业名称、注册号,以及“摩尔多瓦葡萄籽粕/葵花籽粕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英文标识。产品标签须符合中国国家标准《饲料标签》(GB10648)。

(三)出口前检验检疫与证书要求

  1. 仅允许经检验检疫合格的产品对华出口;
  2. 每批货物须随附摩方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证书附加声明须注明:“该批货物符合摩尔多瓦葡萄籽粕、葵花籽粕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的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英文原文:The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Protocol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grape seed meals and sunflower seed meals from the Republic of Moldova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hina's concern)。同时,证书需列明加工企业名称、注册号、集装箱号或船舶名称。若出口前或途中经过除害处理,须在证书中注明处理方式及指标。

六、进境检验检疫及处置

(一)证单核查

重点核查货物是否来自注册企业,以及植物检疫证书的真实有效性。

(二)货物查验

结合本公告关于有害生物及装运前要求的规定,对进境货物实施检验检疫,合格者准予入境。

(三)不合格情况处理

出现以下情形将作退回、销毁、除害或补正处理:

  1. 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
  2. 源自未注册加工企业;
  3. 检出活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活体有害生物;
  4. 发现土壤或未经中国批准的转基因成分;
  5. 包装标识不符合规定;
  6. 其他不符合中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要求或饲料安全卫生标准的情况。

一旦发现上述违规情况,中方将通报摩方,并视严重程度暂停相关企业的输华资质。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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