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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73号(关于进口阿根廷共和国牛黄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73号(关于进口阿根廷共和国牛黄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365外贸
2025-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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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阿根廷共和国经济部关于阿根廷牛黄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要求的阿根廷牛黄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

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阿根廷共和国经济部关于阿根廷牛黄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即日起正式允许符合特定要求的阿根廷牛黄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本次进口管理严格遵循以下法规文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3. 《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阿根廷经济部关于阿根廷牛黄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本公告所指牛黄,特指源自阿根廷境内养殖牛的胆囊或胆管内的干燥胆结石。

三、生产企业资质要求

供体牛屠宰场及牛黄生产加工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

  1. 经阿根廷官方主管部门批准,并处于其有效监管之下;
  2. 具备完善的兽医卫生防疫制度、消毒设施、加工设备及废弃物处理系统,拥有规范的生产工艺流程及完善的产品追溯体系;
  3. 由阿方推荐,经中国海关总署审核合格并注册登记,注册有效期为 4 年。

四、进口产品具体要求

(一)供体牛来源要求

  1. 疫病控制:阿根廷被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认定为牛海绵状脑病(疯牛病)风险可忽略国家。阿方确认无牛传染性胸膜肺炎、小反刍兽疫和牛瘟;口蹄疫实施区域化管理并获 WOAH 认可;法律禁止在牛饲料中添加除乳制品外的反刍动物源性蛋白。
  2. 健康状况:供体牛须出生、饲养并屠宰于过去 12 个月内未发生布鲁氏菌病、炭疽、口蹄疫和结核病的农场及屠宰场。
  3. 投入品管控:供体牛从未使用过中阿两国禁用的兽药和饲料添加剂。
  4. 追溯体系:供体牛具有唯一身份标识,确保可追溯至出生及养殖农场。
  5. 残留监控:在阿根廷国家残留监控计划下,兽药、农药、重金属等有害物质残留量符合中阿两国限量标准。

(二)生产加工要求

  1. 严格执行宰前宰后检验,确保供体牛健康、无传染病临床症状,胴体及脏器无病理变化;
  2. 屠宰过程中禁止使用向脑腔注射压缩空气击昏或脊髓刺死法;
  3. 采用安全卫生方式采集牛黄,有效避免脑、头骨、眼、脊髓、扁桃体及回肠末端等部位造成污染;
  4. 最终产品须符合中阿两国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

五、包装与标签规范

  1. 包装材料须为干净、卫生、透气的新材料;
  2. 外包装须清晰标注产品名称、数量、重量、批次号、储存条件、生产日期,以及官方注册屠宰场和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及注册编号。

六、存储与运输要求

从存储到出口运输的全程须符合兽医卫生条件,严防有毒有害物质污染。运输途中严禁拆开或更换包装。

七、出口前查验与证书

阿方负责对输华牛黄实施检验检疫,并出具兽医卫生证书,证明产品符合议定书要求。

八、进境检验检疫流程

(一)证单核查

  1. 核实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2. 核查是否已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3. 验证兽医卫生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二)货物检查

中国海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告要求实施检验检疫,合格者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置

对于检验检疫发现的不合格情况,中国海关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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