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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81号(关于进口丹麦马饲料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81号(关于进口丹麦马饲料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365外贸
2025-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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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丹麦食品、农业和渔业部关于丹麦马饲料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议定书》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要求的丹麦马饲料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丹麦食品、农业和渔业部关于丹麦马饲料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议定书》,即日起允许符合特定要求的丹麦马饲料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本次进口管理主要依据以下法规文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3.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4. 《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5. 中丹双方签署的关于丹麦马饲料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本公告所指马饲料,系指根据马匹养殖特性与营养需求,将多种原料及添加剂按比例配制,经粉碎、混合、加热、制粒、压片或膨化等工艺加工而成,直接用于饲喂马匹的配合饲料。

三、生产企业要求

丹麦输华马饲料生产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

  1. 建立并实施基于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原理的卫生管理体系,获丹麦官方批准并接受监督,产品符合丹麦及欧盟标准且可在当地自由销售。
  2. 经丹麦官方推荐,并通过中国海关总署审核注册登记,注册有效期为 5 年。

四、进口产品要求

(一)原料要求

  1. 生产原料应源自丹麦本国或合法进口,符合丹欧相关安全卫生法规。
  2. 若使用转基因原料,不得含有未经中国官方批准的转基因成分。

(二)生产加工要求

  1. 含陆生动物源性成分的原料,须经中心温度不低于 90℃、持续不少于 15 分钟的热处理,或采用中方认可的其他等效方式。
  2. 含来自小麦矮化腥黑穗病(TCK)疫区或风险不明地区的小麦、麦麸原料,须经中心温度不低于 85℃、相对湿度不低于 80%、持续不少于 5 分钟的热处理,或采用中方认可的其他等效方式。

(三)产品质量要求

  1. 符合中丹两国饲料安全卫生标准。
  2. 严禁含有反刍动物源性成分、来源不明动物原料及丹欧法规规定的违禁物质。
  3. 不得含有危害人畜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
  4. 出口前须经丹麦官方抽样检测沙门氏菌和肠杆菌科,结果需符合以下微生物限量标准:
    • 沙门氏菌:25g 样品中未检出(n=5, c=0, m=0, M=0)。
    • 肠杆菌科:1g 样品中(n=5, c=2, m=10, M=300)。
    (注:n 为样品数;m 为可接受阈值;M 为最大限值;c 为介于 m 与 M 之间的允许样品数。)

五、包装、标签和储运要求

  1. 每批货物须使用全新、洁净、密封防潮且不易破损的包装材料。
  2. 包装须加施符合中国国家标准《饲料标签》(GB 10648)的中文标签,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及注册号,并标注“非供人类食用”或“仅用作饲料”警示语。
  3. 生产、存储及运输全过程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

六、出口前查验和证书要求

丹麦食品、农业和渔业部负责实施检验检疫监管并出具卫生证书。每批货物须随附经双方确认的卫生证书正本,证书内容至少包含中文。

七、进境检验检疫

(一)检疫审批

进口企业须按规定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部分取消审批的产品除外)。

(二)证单核查

重点核查是否已办理检疫许可证、是否来自注册企业以及卫生证书的真实有效性。

(三)货物检查

中国海关将依法实施检验检疫,合格者准予进境。

(四)不合格情况处理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将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1. 无有效卫生证书;
  2. 来自非注册丹麦生产企业;
  3. 货证不符;
  4. 检出未经批准的转基因成分;
  5. 发现土壤、动物尸体、排泄物或检疫性有害生物且无法有效处理;
  6. 标签不符合标准且无法更正;
  7. 安全卫生项目检测不符合中国标准(可视情况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若发现散包或容器破裂,由货主负责整理;若包装破损存在疫病传播风险,须对相关场地、物品及器具进行检疫处理。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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