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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83号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83号 365外贸
2025-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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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加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涉及实施关税配额管理,贸易救济措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加征关税措施,为征收报复性关税而实施加征关税措施(以下统称四类措施)等商品的管理,经国务院同意,

为规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及区外加工贸易中涉及关税配额、贸易救济、中止关税减让及报复性关税等四类措施商品的管理,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商品范围

(一)实施关税配额管理商品

依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及相关规定,涵盖小麦、玉米、大米、棉花、食糖、羊毛、毛条及化肥。

(二)实施贸易救济及加征关税措施商品

包括采取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商品;实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加征关税措施的商品;以及为征收报复性关税而实施加征关税措施的商品。

二、相关管理措施

(一)专用账册设立要求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企业,开展保税业务涉及从境外进口上述四类措施商品的,必须设立专用账册。未进入专用账册的境外进口四类措施商品,不得享受保税待遇。

例外情况:若商品仅涉及“为征收报复性关税而实施加征关税措施”,且已适用相关排除措施并获得加征关税排除,可进口至现有普通保税账册;但若该商品同时涉及其他三类措施,则不适用此例外。

(二)保税流转与内销规定

境外进口的四类措施商品及其保税加工成品,允许在专用账册之间进行保税流转,但严禁保税流转至普通账册。

关于内销:未经加工的境外进口四类措施商品可按现行规定内销;使用该类商品保税加工后的成品,若未发生保税流转,准予内销,内销时按全部保税进口料件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按现行规定执行,并落实四类措施;若已发生保税流转,则不得内销,只能复运出境。

(三)非四类措施商品管理

加工过程中使用的非四类措施商品(含直接进口不涉及四类措施商品、国内采购已退税商品、从普通账册转入商品等)应纳入专用账册管理。未使用完毕的部分,可保税流转至普通账册。

(四)边角料与残次品处置

专用账册项下的加工贸易边角料、残次品及副产品一律不得内销,可按现行规定复运出境或予以销毁。

(五)业务限制

专用账册不得用于开展区内委托加工业务。

(六)跨境电商管理

跨境电商商品继续适用现行跨境电商账册管理规定,但涉及四类措施的商品严禁转入非跨境电商类型的普通账册。

(七)选择性征收关税适用

对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进口料件不属于四类措施商品、但加工后成品属于四类措施商品的情形,内销时不适用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此类情况一律按照货物实际状态(即成品)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按现行规定执行,并落实四类措施。

三、其他事项

(一)委托加工证件验核

区内企业利用海关监管期内的免税设备,承接区外企业提供的玉米、小麦、大米、棉花入区开展委托加工业务时,上述农产品从境内区外入区无需验核出口许可证件。

(二)政策过渡与衔接

公告正式实施前已进入各类保税账册的四类措施商品,按原规定执行。公告实施后因政策调整新增的四类措施商品,对已进入保税账册的,不再追溯调整管理措施。

(三)禁限管措施执行

本公告管理商品若涉及进出境禁止性或限制性管理措施,仍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四)区域与场所定义

本公告所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包括: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保税监管场所包括:保税物流中心、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

(五)实施时间与效力

本公告自 2025 年 6 月 10 日起施行。现行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税务总局联合公告 2024 年第 44 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
2025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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