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蒙古国海关总局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蒙古海关 AEO 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将于 2025 年 6 月 1 日正式实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互认范围
根据《互认安排》,中蒙双方相互认可对方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具体而言,蒙古海关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为互认 AEO 企业,中国海关认可经蒙古海关 AEO 制度认证的企业为互认 AEO 企业。
二、便利措施
中蒙双方海关在进口货物通关时,将相互给予对方 AEO 企业以下五项便利措施:
- 适用较低的单证审核率;
- 适用较低的进口查验率;
- 对需实货检查的货物给予优先查验;
- 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沟通解决通关问题;
- 在国际贸易中断及恢复后,享受优先快速通关待遇。
三、中国 AEO 企业出口申报要求
中国 AEO 企业向蒙古出口货物时,须将 AEO 编码(格式为"AEOCN"加中国海关备案的 10 位企业编码,例如 AEOCN1234567890)告知蒙古进口商。由进口商按蒙古海关规定申报,经确认后享受相关便利措施。
四、中国企业进口申报要求
中国企业自蒙古 AEO 企业进口货物时,须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编码”栏及空运货运舱单“发货人 AEO 企业编码”栏填写蒙古 AEO 企业编码。填写格式为:“国别代码(MN)+ 企业编码”(例如 MN2024120003)。经中国海关确认身份后,即可享受相应便利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 年 5 月 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