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86号(关于进口越南米糠和米糠粕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86号(关于进口越南米糠和米糠粕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365外贸
2025-05-13
3
导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农业与环境部关于越南米糠和米糠粕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的规定,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越南米糠和米糠粕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农业与环境部关于越南米糠和米糠粕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现将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越南米糠和米糠粕进口事宜公告如下:

一、检验检疫依据

本公告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及文件执行: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3.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4. 中越双方签署的关于越南米糠和米糠粕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定义

米糠:指以糙米为原料,经精制大米后产生的饲用副产品。

米糠粕:指以米糠为原料,采用浸取法或预压浸取法提取油脂后的饲用副产品。

三、生产企业注册管理

输华产品必须源自越南农业与环境部(越方)批准的生产、加工及存放企业。相关企业须具备霉菌总数、沙门氏菌、重金属等安全卫生项目的检测能力。企业由越方向中国海关总署(中方)推荐,经审核通过后予以注册登记,并在中方官网动态更新公布。

四、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名单

输华米糠和米糠粕严禁携带以下有害生物:

  1. 谷斑皮蠹 (Trogoderma granarium)
  2. 水稻白叶枯病菌 (Xanthomonas oryzae pv. oryzae)
  3. 水稻细菌性条斑病菌 (Xanthomonas oryzae pv. oryzicola)
  4. 水稻细菌性谷枯病菌 (Burkholderia glumae)
  5. 水稻茎线虫 (Ditylenchus angustus)
  6. 独脚金属 (Striga spp.)
  7. 飞机草 (Eupatorium odoratum)
  8. 蒺藜草属 (Cenchrus spp.)
  9. 假高粱 (Sorghum halepense)

五、装运前要求

(一)生产管控要求

  1. 体系建设:越方应督促企业建立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及有效的溯源管理体系。
  2. 卫生控制:加强原辅料、生产加工、仓储及运输环节的卫生管理,严防土壤、动物尸体、粪便及羽毛污染。严禁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及任何动物源性成分,生产线不得用于生产动物源性饲料。
  3. 官方监管:越方需实施官方监管,对每家企业的输华成品每三个月至少进行一次符合性抽样检测。若检出不合格,须立即暂停该企业输华资质并通报中方,查明原因后整改。
  4. 自检与隔离:企业应制定安全卫生指标自检自控计划,实行生产区与储存区物理隔离,确保输华产品单独存放,并采取有效的防鼠、防虫、防鸟措施。

(二)包装及运输要求

  1. 清洁消毒:包装袋须干净卫生,运输工具应彻底清扫,必要时进行消毒灭菌处理。
  2. 标识规范:集装箱或船舶舱内应至少有一个包装标志,注明企业名称、在华注册编号,以及“越南米糠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越南米糠粕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英文字样。
  3. 标签合规:产品标签必须符合中国国家标准《饲料标签》(GB10648)的要求。

(三)出口前检验检疫与证书要求

  1. 仅允许经检验检疫合格的产品向中国出口。
  2. 植物检疫证书:越方应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 12 号出具证书。附加声明须注明:“该批货物符合越南米糠和米糠粕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和有毒有害物质”(附英文原文),并列明企业名称、注册编号、集装箱号或船舶名称等信息。若经除害处理,须注明处理方式及指标。
  3. 安全卫生声明:每批货物须随附越方出具的安全卫生声明。

六、进境检验检疫及处置

(一)证单核查

重点核查货物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以及植物检疫证书的真实有效性。

(二)货物检查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告第四、五条规定实施检验检疫,合格者准予进境。

(三)不符合情况处理

发现以下情形,将视情况作退回、销毁、除害或补正处理:

  1. 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或安全卫生声明;
  2. 检出活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中方关注有害生物;
  3. 发现土壤或未经批准的转基因成分;
  4. 发现动物尸体、排泄物或其他禁止进境物;
  5. 安全卫生项目不符合中国饲料相关标准;
  6. 包装标识不符合本公告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要求。

针对上述违规情况,中方将向越方通报,并可视严重程度暂停相关企业资质。

本公告自 2025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 年 5 月 13 日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365外贸
356外贸
内容 2579
粉丝 0
365外贸 356外贸
总阅读6.5k
粉丝0
内容2.6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