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四类措施商品管理新规
为规范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内涉及关税配额、贸易救济、中止关税减让及加征关税(含报复性关税)等四类措施商品的管理,依据海关总署等六部门 2025 年第 83 号公告要求,现将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实行专用账册管理制度
区内企业开展保税业务若涉及从境外进口上述四类措施商品,必须设立专用账册。未纳入专用账册管理的境外进口商品,一律不得享受保税政策。
不适用径予放行模式
凡通过专用账册办理进出境手续的货物,均不适用“径予放行”监管模式,须按常规流程申报查验。
规范区域间货物流转申报
区内企业利用专用账册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企业进行保税货物流转时,核注清单监管方式代码应填报"1200",运输方式代码填报"9"。其余填制规范严格遵照《保税核注清单填制规范》执行。
施行时间与依据
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海关总署等六部门 2025 年第 83 号公告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本公告自 2025 年 6 月 10 日起正式实施。
海关总署
2025 年 5 月 1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