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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94号(关于进口肯尼亚食用水生动物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94号(关于进口肯尼亚食用水生动物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365外贸
2025-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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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肯尼亚共和国矿业、蓝色经济和海洋事务部关于肯尼亚共和国输华食用水生动物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要求的肯尼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肯尼亚共和国矿业、蓝色经济和海洋事务部关于肯尼亚共和国输华食用水生动物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即日起,允许符合特定要求的肯尼亚食用水生动物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本次进口管理严格遵循以下法律法规及文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4.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5. 中肯双方签署的《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本公告所指食用水生动物,涵盖人工养殖或野生的、供人类食用的活体水生动物。以下物种不在进口范围内: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及《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的物种。具体允许进口品种清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中方”)官网公布。

三、检疫审批

进口肯尼亚食用水生动物前,进口商须按规定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并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四、生产企业要求

向中国出口食用水生动物的生产企业(含养殖场、包装场及捕捞船)须满足以下条件:

  1. 注册准入:企业须经肯尼亚共和国矿业、蓝色经济和海洋事务部(以下简称“肯方”)批准并受其有效监督,由肯方向中方推荐,最终获得中方注册登记资格。未获注册的企业不得对华出口,获准名单将在海关总署网站公示。
  2. 合规生产:产品须符合中肯两国关于食用水生动物的检疫及安全卫生标准。
  3. 体系管理:企业应基于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HACCP)原则,建立有效的可追溯体系与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从养殖、捕捞到出口全流程符合双方卫生及可追溯性要求。
  4. 人员监管:企业须处于肯方监管之下,严格执行公共卫生规程,员工须落实传染病预防措施。

五、进口产品要求

  1. 来源合法:野生食用水生动物须在肯尼亚本国水域或由肯尼亚捕捞船在国际水域合法捕捞;养殖食用水生动物须在肯尼亚本国水域养殖。
  2. 药物管控:在养殖、捕捞、暂养、包装及运输全过程中,严禁使用双方禁用的药物,限用或允许使用的药物须按规定执行。
  3. 监测达标:肯方须对输华产品开展动物疫病、有毒有害物质及食源性微生物的有效监测,结果须符合中方食品安全和动物卫生标准。
  4. 临床健康:出口前须经肯方官方检查官员临床检查,确认无动物传染病及寄生虫病临床症状,且适宜出口。

六、包装与标签要求

  1. 分类包装:不同捕捞区域或注册企业的产品须分开包装,不同种类产品须独立包装。
  2. 容器安全:包装容器应为全新或经消毒处理,须满足动物生存及福利需求。
  3. 材料卫生:包装材料、水体、冰块及铺垫物须符合安全卫生标准,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或可能破坏水体生态环境的外来水生生物。
  4. 标签规范:外包装须加贴标签,注明品名、学名、捕捞海域(仅限野生)、养殖场/包装场及出口企业名称、注册编号等信息,并明确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七、证书要求

每批输华食用水生动物须随附肯方出具的卫生证书(一正两副,正本随货)。证书须用中英文或英文打印,除检查官员签字外,手写或涂改无效。证书内容至少包括:

  1. 品种信息(学名及拉丁文名)、包装类型及数重量;
  2. 来源信息:养殖产品需注明养殖场名称及批准编号;野生捕捞产品需注明捕捞水域详情、包装企业名称及批准编号;
  3. 出口商与进口商的名称及地址;
  4. 启运时间、口岸、运输工具类别及编号;
  5. 声明产品符合《议定书》要求且适合人类食用;
  6. 签发时间及肯方官方兽医签名或印章;
  7. 肯方主管部门的官方印章。

八、其他监管措施

中国海关将对进口食用水生动物实施严格检验检疫。对于不合格产品,将依法实施退回、销毁或其他处理。若生产企业发生严重问题或多次出现不合格情况,中方有权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或暂停进口等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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