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格鲁吉亚环境保护和农业部签署的检验检疫要求,即日起,正式允许符合相关规定的格鲁吉亚蜂蜜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法律法规
主要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等。
(二)双边议定书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格鲁吉亚环境保护和农业部关于输华蜂蜜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二、允许输华产品定义
允许进口的格鲁吉亚蜂蜜,指蜜蜂采集植物花蜜、分泌物或蜜露,与自身分泌物混合后,经充分酿造而成的天然甜物质。
三、加工企业注册要求
输华蜂蜜加工企业须经中国海关总署注册。由格鲁吉亚主管部门对拟输华企业进行审核,确认符合中方标准及《议定书》要求后向中方推荐。未获注册的企业不得向中国出口蜂蜜。
四、检验检疫具体要求
(一)原料蜜蜂来源要求
- 蜜蜂须来自格鲁吉亚境内经主管部门登记并受有效监管的养蜂场。
- 采集源必须安全无毒,严禁来源于有毒蜜源植物及转基因植物。
(二)疫病防控要求
格方需确认其境内无蜂房小甲虫病(蜂窝甲虫)和蜜蜂亮热厉螨病。养蜂场周围半径 5 千米内、产品输华前 12 个月内,不得发生美洲蜜蜂幼虫腐臭病和欧洲蜜蜂幼虫腐臭病。
(三)瓦螨病专项检疫
针对蜜蜂瓦螨病,该批蜂蜜来源养蜂场及其周边 5 千米范围内、输华前 12 个月内须无瓦螨侵染;或采取以下任一处理措施以确保杀灭瓦螨及虫卵,并有效去除残体:
- 使用孔径不超过 0.42mm 的滤器过滤;
- 加热至中心温度 50℃以上并维持 20 分钟;
- 冰冻至中心温度零下 12℃或更低并维持至少 24 小时。
五、生产、贮存与运输规范
- 兽药使用:原料养蜂场从未使用过中格两国禁止的兽药。
- 溯源管理:加工企业须建立溯源系统,确保产品可追溯至具体养蜂场。
- 残留限量:兽药、农药、微生物、重金属及其他环境污染物残留量不得超过中格两国最高限量标准。
- 公共卫生防控:重大公共卫生疫病流行期间,企业须制定并执行全流程防控措施,防止交叉污染。
- 卫生安全:产品必须卫生、安全,适宜人类食用。
- 防污染措施:全过程须符合卫生要求,严禁与不符合《议定书》的产品、非注册企业产品或其他产品混合加工。
- 标识与仓储:格方须对从养蜂场到包装贮存各阶段进行标识,并设立独立的成品库或专门区域存放输华蜂蜜,且有明显标识。
- 封识管理:货物装箱后须在格方官员监督下加施封识,封识号须注明于兽医卫生证书中,运输途中不得拆换包装。
六、证书要求
每集装箱/批次输华蜂蜜须随附至少一份正本兽医卫生证书,证明产品符合中格相关法律法规及《议定书》规定。证书须用中文、格鲁吉亚文和英文书写,格式与内容需经双方认可。
格方应向中方备案检验检疫印章印模、封识标志、证书样本、授权签证人员名单及签名式样、防伪标识说明等资料;如有变更,须至少提前一个月通报中方。
七、包装及标识要求
输华蜂蜜必须采用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接触材料包装,并确保密封。标签须以中文和格鲁吉亚文(或中文和英文)标明以下内容:品名、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目的地(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日期及保质期。预包装产品还需符合中国预包装食品标签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 年 5 月 23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