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智利共和国农业部关于智利原羊毛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即日起正式允许符合特定要求的智利原羊毛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本次进口管理严格遵循以下法规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中智双方签署的关于智利原羊毛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本公告所指原羊毛,特指产自智利境内、未经加工的含脂羊毛。
三、生产加工企业要求
智利输华原羊毛的生产加工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
- 环境卫生:场所布局合理,地面平整硬化,墙面不积水,易于清洗消毒,保持环境整洁。
- 设施设备:具备必要的生产、加工及储备设施,并落实有效的防虫媒、防鼠措施。
- 追溯制度:建立完善的记录体系,涵盖原料进厂、加工、存放及出厂全流程。
- 操作规范:执行标准化的操作流程,符合兽医卫生要求,严禁与其他动物产品混合加工或储存。
- 官方监管:经智利共和国农业部(智方)批准并实施日常监管。
- 注册准入:由智方向中国海关总署(中方)推荐,经审核合格后予以注册登记。
四、进口产品要求
(一)来源地卫生状况
依据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标准,智利需无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若发生上述疫情,智方须立即暂停出口并通报中方。此外,剪毛时动物来源农场不得因炭疽、布鲁氏菌病受到移动限制。
(二)来源动物要求
原料须源自智利出生、养殖且在智方疫病监控下的健康动物,未受炭疽、布鲁氏菌病等可通过羊毛传播的疫病影响。
(三)生产加工要求
打包前须由专业人员按规范挑拣分级,剔除动物组织、血液、粪便、土壤及有害杂草种子;打包场所须清洁,确保无异性纤维污染。
五、包装和标识要求
- 包装质量:使用全新或经消毒处理的包装材料,外观及包布、包索性能良好。
- 标识内容:包装须印有清晰的中英文标记,包含原产国、产品名称、生产批号、企业注册号、包号及运输标记。
六、存储和运输要求
- 包装容器及集装箱须保持干净整洁;
- 集装箱使用前须在智方监督下完成有效消毒;
- 智方须对装载集装箱加施防篡改封识;
- 全流程须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
- 若经第三国中转,期间集装箱不得开启,封识须保持完好。
七、出口前查验和证书要求
智方负责对输华原羊毛实施检验检疫,并出具符合议定书要求的兽医卫生证书。
八、进境检验检疫要求
(一)证单核查
重点核查货物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以及兽医卫生证书的真实有效性。
(二)货物检查
中国海关将依法依规结合本公告要求实施检验检疫,合格者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对不合格产品依法实施退回、销毁或其他处理。对出现严重问题或多次不合格的生产企业,中方将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或暂停进口等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 年 5 月 2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