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智利共和国农业部关于智利牛皮和羊皮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即日起正式允许符合要求的智利牛羊皮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本次进口管理主要依据以下法规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中智双方签署的关于智利牛皮和羊皮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本公告所指牛羊皮为生皮,涵盖干制、盐干及盐湿三种形态。
三、生产加工企业要求
智利输华牛羊皮的生产加工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 环境卫生:场地平整硬化,墙面不积水,布局合理且易于清洗消毒;具备有效的防虫媒、防鼠措施。
- 追溯体系:建立完善的原料进厂、加工、存放及出厂记录制度。
- 操作规范:拥有规范的操作指南,生产过程符合兽医卫生要求,严禁与其他动物产品混合加工或储存。
- 注册监管:须经智利农业部(智方)注册批准并实施日常监管,由智方向中国海关总署(中方)推荐,经中方审核合格后予以注册登记。
四、进口产品要求
(一)来源地卫生状况
根据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智利须无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若发生上述疫情,智方应立即停止出口并通报中方。此外,牛羊皮加工前 6 个月内,其来源农场、屠宰厂、加工厂及周边 50 公里范围内,不得发生动物炭疽和牛结节性皮肤病。
(二)来源动物要求
动物须在智利出生、饲养,处于智方疫病监控下且健康;未因口蹄疫、炭疽等可经皮张传播的疫病受到移动限制;宰前经官方或认可兽医检查,无传染病临床症状。
(三)屠宰厂要求
屠宰厂应具备良好卫生条件及检疫、存放设施,落实防虫防鼠措施;拥有规范操作流程,不与其它动物同线屠宰,符合 WOAH 动物福利规定;建立完整追溯记录;经智方批准并受其日常监管。
(四)加工工艺要求
牛羊皮须经过以下任一工艺处理,并在兽医卫生证书中列明:
- 在 20℃或以上温度下干燥至少 42 天;
- 使用含 2% 碳酸钠的海盐腌制至少 7 天;
- 进行至少 14 天的盐湿或盐干处理;
- 使用含 2% 氯化钠和 2% 硼酸的干盐进行盐湿处理至少 10 天。
五、包装要求
输华牛羊皮包装及集装箱须符合以下标准:
- 产品不得混有动物组织、血液、粪便、土壤、有害杂草及种子;
- 集装箱使用前须在智方监督下用有效消毒剂消毒;
- 集装箱底部须做防渗处理或铺设塑料布;
- 货物在箱内应分垛摆放,并采取防渗漏措施;
- 集装箱须由智方负责或监督加施防伪铅封或标识。
六、存储和运输要求
全流程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交叉污染及蝇蛆滋生。采用盐湿方式处理的牛羊皮,处理后需自然晾晒至少 7 天,以杜绝运输期间产生血污水。
七、出口前查验和证书要求
智方负责对输华牛羊皮实施检验检疫,并出具证明符合议定书要求的兽医卫生证书。
八、进境检验检疫要求
(一)证单核查
重点核查产品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以及兽医卫生证书的真实有效性。
(二)货物检查
中国海关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告要求实施检验检疫,合格者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对不合格产品依法实施退回、销毁或其他处理。对出现严重问题或多次不合格的生产企业,中方将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或暂停进口等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 年 5 月 2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