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巴西联邦共和国农业和畜牧业部关于巴西玉米酒糟粕和花生粕输华卫生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正式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巴西玉米酒糟粕和花生粕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本次进口管理严格遵循以下法律法规及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中巴双方签署的关于巴西玉米酒糟粕和花生粕输华卫生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定义
玉米酒糟粕(DDGS):指在巴西境内种植的玉米,经研磨、烹饪、与酵母及酶等混合发酵制取乙醇过程中,产生的干酒精糟(DDG)和可溶干酒糟(DDGS)的统称。
花生粕:指在巴西境内种植的花生,经去壳、研磨、烘焙、压榨和浸出等工艺制取分离油脂后的产物。
三、允许产地与企业注册
1. 允许产地
巴西全境。
2. 企业注册管理
输华产品必须源自巴西联邦共和国农业、畜牧和食品供应部(巴方)考核批准的生产加工企业。巴方需提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方)推荐符合要求的企业信息(含名称、注册号、地址等)。中方经审查通过后予以注册登记,并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及动态更新名单。
四、检疫性有害生物管控
输华产品不得携带以下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1. 玉米酒糟粕
- 墨西哥斑皮蠹 (Trogoderma anthrenoides)
- 菜豆象 (Acanthoscelides obtectus)
- 红火蚁 (Solenopsis invicta)
2. 花生粕
- 红火蚁 (Solenopsis invicta)
- 鹰嘴豆象 (Callosobruchus analis)
五、装运前要求
(一)生产及存放规范
- 原料来源:必须来自实施有害生物综合治理(MIP)的种植企业。
- 管理体系:生产企业应建立并有效运行 HACCP、GMP 及溯源管理体系,加强原辅料在生产、仓储、运输环节的卫生管理,严禁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及任何动物源性成分,防止土壤、动物尸体、粪便等污染。
- 选址要求:加工企业及原料存放场所应远离动物农场和牧场,严格执行生物安全规范,防控偶蹄类动物排泄物等交叉污染风险。
- 成品存储:成品须与原料及其他产品分开单独存放。仓库地面应平整硬化、无积水,并采取有效的防杂草、鼠、虫、鸟措施。
(二)包装及运输规范
- 运输工具:可散装或包装运输,须防止撒漏。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严禁与有毒有害物品、其他动植物产品或非输华产品混装。装运前须彻底检查,必要时清洗消毒,防止混入杂草籽、活体昆虫、土壤等外来杂质。
- 包装标识: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且无毒。每个包装袋须标注中文或英文标签,内容包括:“玉米酒糟粕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PROTEINS AND DISTILLERS GRAINS TO BE 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或“花生粕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PEANUT MEAL TO BE 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以及品名、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在华注册号和地址等可追溯信息。
- 散装标识:散装货物应在每个集装箱或船舶舱内至少设置一个符合上述要求的标识,并符合中国《饲料标签》(GB 10648)标准。
(三)出口前检验检疫和证书要求
- 检验检疫:巴方须在出口前对每批货物实施检验检疫,确保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土壤、羽毛、动物尸体、粪便、杂草种子等,不含未经批准的转基因成分及有毒有害物质,符合中国饲料安全卫生标准。
- 植物检疫证书:每批合格货物须随附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 12 号要求的官方植物检疫证书。证书须注明生产加工企业名称、注册登记号及集装箱号码。若经除害处理,须注明处理方式及指标。
- 附加声明:证书附加声明须注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described in the protocol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proteins and distillers grains and peanut meal from the Federative Republic of Brazil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该批货物符合中巴双方关于巴西玉米酒糟粕和花生粕输华卫生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规定)。
六、进境检验检疫与不合格处理
(一)证单与货物核查
中方将核查货物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以及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告要求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
(二)不合格处理措施
发现以下情况,将作退回、销毁、除害或整改处理:
- 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或来自未经注册企业:退回或销毁;
- 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活体有害生物:除害、退回或销毁;
- 发现土壤或未经批准的转基因成分:退回或销毁;
- 发现动物粪便、尸体、禽类羽毛、植物种子或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除害、退回或销毁;
- 包装标识或标签不符合要求:整改、退回或销毁;
- 其他不符合中国进境检验检疫要求的情况: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对于上述不合格情况,中方将向巴方通报,并视违规严重程度暂停相关企业输华资质,直至确认问题得到有效整改。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 年 5 月 2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