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巴西联邦共和国农业和畜牧业部签署的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巴西野生水产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本次进口管理主要依据以下法规及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巴西联邦共和国农业和畜牧业部关于巴西输华野生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进口产品限定为野生的、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和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物种,以及活水生动物和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
三、生产企业要求
向中国出口野生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含加工、捕捞、运输企业及独立冷库等)须获巴方批准并受其有效监督,卫生条件需符合中巴两国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法律法规。
依据中国相关法律,上述企业应由巴方向中方推荐注册,未经注册的企业不得向中国出口。
四、进口产品要求
巴方应确保输华野生水产品满足以下条件:
- 在本国或国际水域合法捕捞。
- 原料及产品未受以下因素影响:
- 巴西境内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列明或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必须通报的水生动物疫病,导致产品受到或可能受到感染;
- 巴西境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影响或可能影响输华产品;
- 严重违反中巴法律法规及《议定书》规定;
- 生产企业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如员工感染重大传染病),导致产品、包装或运输工具受到污染;
- 捕捞海域受放射性等污染物影响,导致产品受到污染。
- 未使用双方禁用药物或添加剂,限用或允许使用的药物符合规定;经巴方主管当局检验,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及异物含量未超过双方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限值。
- 经巴方主管当局检验检疫,确认产品卫生安全、适合人类食用,无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病理指征,未检出规定的水生动物疫病。
- 捕捞、加工、包装、储存、运输及出口全过程符合双方卫生要求和可追溯要求,并满足冷链安全卫生标准。
五、证书要求
每集装箱输华野生水产品须随附至少一份纸质或电子正本卫生证书,证明产品符合中巴兽医及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和《议定书》规定。证书须完整填写全流程涉及的生产企业信息(包括名称和注册编号),涵盖加工厂、捕捞船、运输船、加工船及独立冷库,不得遗漏。
证书须使用中英文印制(英文为必选语言),格式和内容须经双方认可。巴方应及时向中方备案证书样本及官方签发机构印章;若样本内容、格式、印章或签字官员笔迹发生变更,须至少在生效前一个月向中方备案。
六、包装和标识要求
输华产品应具备外包装和全新内包装,包装材料须符合巴西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及国际卫生标准,能有效防止外界污染。
内外包装须加贴中英文或中葡文标签,内容包括:商品名及学名、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批号、保存条件、生产方式(野生捕捞)、生产企业名称及编号、生产地区及地址(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以预包装形式进口的产品,其中文标签须符合中国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要求。
七、其他要求
中国海关将对进口野生水产品实施检验检疫。对不合格产品,将依法实施退回、销毁或其他处理。对发生严重问题或多次不合格的生产企业,中方将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或暂停进口等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 年 5 月 2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