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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08号(关于进口沙特乳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08号(关于进口沙特乳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365外贸
2025-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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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沙特阿拉伯王国环境水利农业部(以下简称沙特农业部)签署的关于沙特输华乳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沙特乳品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沙特阿拉伯王国环境水利农业部(以下简称“沙特农业部”)签署的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沙特乳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本次进口检验检疫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及文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沙特阿拉伯王国环境水利农业部关于沙特输华乳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
  4. 《海关总署公告 2021 年第 114 号(关于明确进口乳品检验检疫有关要求的公告)》。

二、允许进口的产品范围

允许进口的沙特乳品须原产于沙特,并以牛乳为主要原料。具体品类包括:乳粉、牛初乳粉、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干酪及再制干酪、稀奶油、奶油、无水奶油、浓缩乳、乳清粉等。

三、生产企业资质要求

输华乳品生产企业须经沙特农业部批准或注册,在沙特农业部监管下生产,并符合中沙两国关于动物卫生和公共卫生的要求。

依据中国食品安全法及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向中国出口乳品的企业必须在中国完成注册,未获注册的企业产品严禁对华出口。

四、原料乳奶畜防疫与监控要求

为输华乳品提供原料乳的奶畜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农场防疫条件

  1. 农场口蹄疫检疫限制已取消至少 2 个月;
  2. 过去 12 个月内未因炭疽受到检疫限制;
  3. 未发现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副结核、牛瘟、裂谷热、传染性牛胸膜肺炎等疫病;
  4. 农场受沙特农业部有效监管;
  5. 农场及周边地区未因动物疫病按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法典及沙特法规受到检疫限制。

(二)饲料与残留监控

  1. 动物未饲喂沙特及中国禁止的饲料;
  2. 沙特农业部制定国家残留监控计划,企业对原料乳实施检测;
  3. 生产企业除接受国家监控外,须确保产品符合沙特规定及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4. 兽药、农药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残留量不得超过中国标准设定的最高限量。

五、证书要求

输华乳品必须随附由沙特农业部签发的兽医卫生证书。

六、食品安全与加工标准

  1. 产品须符合中沙两国法律法规及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2. 生乳原料必须全部源自沙特;
  3. 加工和仓储各环节需易于识别,严禁与不符合规定的乳品混同加工;
  4. 生乳中不得含有抗生素用药期及休药期乳汁、变质乳及初乳(加工牛初乳粉除外);
  5. 产品须采用以下任一加工工序:
    • 超高温灭菌(UHT):最低温度 132℃,至少 1 秒;
    • 高温瞬时巴氏消毒(HTST):若 pH 低于 7.0,最低温度 72℃,至少 15 秒;
    • 双重 HTST 程序:若 pH 为 7.0 或以上。

七、包装和标识规范

输华乳品必须使用符合中国标准的全新材料包装。

(一)外包装标识

须用中文、阿拉伯文或英文标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品名、重量、生产企业名称、注册编号、生产批号、储存条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二)内包装标识

须符合中国相关规定,注明:原产国、品名、企业注册号、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保质期和生产批号。

八、存放和运输要求

输华乳品从包装、存放到运输全过程须符合卫生条件,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货物装入集装箱后应加施封识,封识号须在兽医卫生出口证书中注明。运输过程中严禁拆开或更换包装。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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