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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12号(关于俄罗斯麦糁输华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12号(关于俄罗斯麦糁输华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365外贸
2025-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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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检疫监督局(以下称俄方)有关俄罗斯麦糁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俄罗斯麦糁进口。 一、检验检疫

依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俄双方签署的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即日起,允许符合特定条件的俄罗斯麦糁进口。现将具体检验检疫要求公告如下:

一、检验检疫依据

本次进口管理严格遵循以下法规及文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检疫监督局关于俄罗斯麦糁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产品定义

俄罗斯输华麦糁特指以俄罗斯境内种植的小麦(Triticum aestivum L.)为原料,经研磨加工而成,颗粒平均直径介于 0.25 至 0.75 毫米之间,且仅限用于食用或食品加工的小麦产品。

三、生产企业资质要求

俄罗斯输华麦糁的生产企业须确保产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及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相关企业必须经过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检疫监督局的检查、推荐与担保,并正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完成注册备案。

四、植物检疫核心要求

1. 法规合规性

所有输华麦糁必须符合中国现行的植物检疫法律法规。

2. 有害生物管控

货物不得携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主要包括小麦矮腥黑穗病菌(Tilletia controversa J.G. Kühn)和小麦基腐病菌(Oculimacula yallundae)。同时,严禁混入活虫及其他有意或无意添加的杂质。

五、食品安全全过程控制

1. 标准符合性

产品需满足中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要求。

2. 全链条卫生管理

从原料种植、生产加工、储存运输到出口的全生命周期,均须执行中俄双方的安全卫生标准,严防致病微生物及有毒有害物质污染。

六、原料产地与监测

1. 产区限制

用作原料的小麦必须产自未发生小麦矮腥黑穗病菌和小麦基腐病菌的地区。

2. 年度监测机制

俄方须实施年度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重点对小麦产区的上述两种病菌进行监测。凡检出携带相关病菌的小麦原料,一律禁止用于生产输华麦糁。

七、包装规范

包装材料须清洁、透气、全新,并符合中俄两国食品安全及植物检疫规定,确保运输途中无撒漏。每个包装单元必须标注“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并附带品名、产地、生产加工企业及其在华注册编号、出口商名称地址等可追溯信息(中英文皆可)。上述信息可采用标签形式粘贴。

八、运输工具检疫

装运前须对运输工具进行严格检查,确保其符合双方卫生防疫要求。运输过程中严禁混入杂草籽、活体昆虫、其他谷物、植物残体、土壤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限定物。

九、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每批货物须出具符合国际植物保护公约及《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 12 号要求的植物检疫证书。证书附加声明栏必须注明:

  • 麦糁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及在华注册编号;
  • 声明该批麦糁符合 2025 年 5 月 8 日签署的中俄议定书规定;
  • 确认货物不带有小麦矮腥黑穗病菌、小麦基腐病菌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十、企业查询与监管

所有输华麦糁必须源自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注册的企业。获准注册的俄罗斯企业名单可通过海关总署官方网站查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 年 6 月 3 日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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