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背景与目的
为落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及区外加工贸易涉及关税配额管理、贸易救济措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及加征关税措施(以下统称“四类措施”)的商品管理要求,明确手(账)册、保税核注清单等单证填制规范,海关总署联合多部门发布公告,对相关管理措施进行调整。
专用手(账)册开设与管理
企业利用境外保税进口的“四类措施”商品及其加工成品开展加工贸易、保税物流、维修、研发、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等业务时,须在金关二期保税监管系统开设专用手(账)册(含 B、C 手册及 E、L、TW、TG、TH、H 账册),并在表头“重点标识”栏目填报"1"。该标识一旦设定不得变更。委托加工账册、不作价设备手册及区内设备账册无需设立专用手(账)册。
料件“来源标识”填报规范
专用手(账)册料件表体新增“来源标识”栏目且不可变更,具体填报规则如下:
- 境外重点料件(标识"1"):从境外直接进口或流转转入、未经加工的属于“四类措施”商品的保税料件。
- 境外普通料件(标识"2"):从境外直接进口或流转转入、未经加工的不属于“四类措施”商品的保税料件。
- 国内采购料件(标识"3"):从境内区外一般贸易出口转入,或由普通手(账)册加工成品转入的料件。
- 专账成品转入料件(标识"4"):由其他专用手(账)册加工成品转入本专用手(账)册的料件。
原产国(地区)申报要求
专用手(账)册项下,料件和成品的“原产国(地区)”为必填项。若同一料件或成品原产国(地区)不同,须分别申报,严禁归并。核注清单中的原产国(地区)信息必须与手(账)册保持一致。
核注清单申报规范
核注清单表体相应增设“来源标识”栏目,具体要求如下:
- 一致性原则:核注清单“来源标识”须与手(账)册一致。若商品项归并为报关单(备案清单)同一项,其原产国(地区)及“来源标识”必须一致。
- 保税流转:专用手(账)册间进行保税流转时,转出与转入核注清单的商品项需按序号逐项对应,确保数量、原产国(地区)及料件“来源标识”完全一致。
- 内销申报类型:
- 保税区内企业:全部使用保税进口“四类措施”商品及其他保税料件加工成品内销,选择“选择性征收关税”或“选择性征税分送集报”并按料件征税;若仅部分涉及“四类措施”商品,选择“保区折料内销”。
- 其他特殊监管区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企业(一纳企业)选择“一纳成品内销”;非一纳企业选择“选择性征收关税”或“选择性征税分送集报”并按料件征税。
- 残次品内销:申报专用手(账)册项下加工贸易残次品内销时,须在核注清单表头备注栏注明“残次品内销”。
边角料、残次品及副产品处置
专用手(账)册项下,由“四类措施”商品及其半成品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原则上应复运出境或销毁。
- 禁止内销情形:由来源标识为"1"和"4"的保税料件加工产生的上述货物,不得内销,可按规定复运出境或销毁。
- 允许内销情形:若企业内部能将"1""4"类与"2""3"类料件加工产生的货物分开管理,后者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可办理内销手续。
- 销毁收入征税:企业因销毁处置获得的收入,须如实向海关申报,监管方式填报“后续补税(代码 9700",并按规定缴税,同时在备注栏注明“专账销毁获得收入征税”。
加工贸易业务限制与特殊情形
- 简单加工限制:涉及“四类措施”商品的物流账册,不得开展改变商品编码或原产地的简单加工业务。
- 成品属四类措施商品:若进口保税料件不属于“四类措施”商品,但加工后成品属于该类商品的,应纳入普通手(账)册管理,内销时按成品实际状态征收进口关税。其中,一纳企业的此类成品若不直接出口离境,仅可出口至具备退税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不含本区及其他区的一纳企业)和保税监管场所。
术语定义与实施时间
保税流转范围:包括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境内区外与区内之间的货物流转、区内及区间货物流转、余料结转。
实施时间:本公告自 2025 年 6 月 10 日起施行。现行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海关总署公告 2024 年第 50 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 年 6 月 5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