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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21号(关于进口克罗地亚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21号(关于进口克罗地亚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365外贸
2025-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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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克罗地亚共和国农林渔业部(以下称克方)有关克罗地亚输华养殖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克罗地亚养殖水产品进口: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克罗地亚共和国农林渔业部签署的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克罗地亚养殖水产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本次进口管理主要依据以下法规及文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克罗地亚共和国农林渔业部关于克罗地亚输华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进口产品限定为人工养殖、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及其制品、藻类等海洋植物及其制品。不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和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物种,以及活水生动物和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具体目录见附件。

三、生产企业要求

对华出口的生产企业(含加工企业和独立冷库)及养殖场,须获克方官方批准并受其有效监督,卫生条件需符合中克两国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法规。

依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上述企业须由克方向中方推荐注册,未经注册的企业不得向中国出口。

四、进口产品要求

克方应确保输华养殖水产品满足以下条件:

1. 养殖水域要求

产品必须在克罗地亚本国水域进行养殖。

2. 安全状况限制

原料及产品未受以下情形影响:

  • 克罗地亚境内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或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的必须通报的水生动物疫病,导致产品受到或可能受到感染;
  • 境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影响或可能影响输华产品;
  • 严重违反中克法律法规及《议定书》规定;
  • 生产企业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如员工感染重大传染病),导致产品、包装或运输工具受到污染;
  • 养殖区域受放射性等污染物影响,导致产品受到污染。

3. 监管与用药规范

产品须来自克方推荐注册的生产企业,并纳入年度政府控制计划(含食品安全体系验证、残留物及微生物监控等)。严禁使用双方禁用药物或添加剂,限用或允许使用的药物须按规定执行。主管当局需通过官方体系确保产品不含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及异物。

4. 检疫检验标准

所有产品经主管当局检疫检验,确认卫生安全、适合人类食用,无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病理指征,未检出中克双方规定的必须通报的水生动物疫病。

5. 全过程合规性

养殖、加工、包装、存储、运输、中转及出口全过程须符合双方卫生及可追溯要求,并满足冷链安全卫生标准。

五、证书要求

每批或每一集装箱产品须随附至少一份正本卫生证书,证明符合中克法律法规及《议定书》要求。证书须完整填写全过程涉及的生产企业信息。

证书须用中文和英文印制(英文为必选语言),格式和内容须经双方认可。克方应及时向中方备案证书样本、官方印章及签字官员笔迹;如有变更,须至少在生效前一个月备案。

六、包装及标识要求

输华产品应具备外包装和单独内包装(整条鱼除外)。包装材料须为符合国际食品安全标准的全新材料,能有效防止外界污染。

内外包装须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标识,内容包括:商品名和学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保存条件、生产方式(养殖)、生产地区、所有涉及企业的名称、注册编号及详细地址(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必须标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以预包装形式进口的产品,其中文标签须符合中国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相关规定。

七、其他要求

中国海关将对输华养殖水产品实施进口检验检疫。对于不合格产品,将依法实施退回、销毁或其他处理。对发生严重问题或多次不合格的生产企业,中方将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或暂停进口等措施。

特此公告。

附件:克罗地亚输华养殖水产品目录.docx

海关总署
2025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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