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沙特阿拉伯王国环境水利农业部签署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沙特养殖水产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本次进口管理主要依据以下法规及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沙特阿拉伯王国环境水利农业部关于沙特输华养殖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进口产品限定为人工养殖、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及其制品、藻类等水生植物及其制品。不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和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物种,以及活水生动物和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具体新增输华养殖水产品目录详见附件。
三、生产企业要求
向中国出口养殖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含加工企业、独立冷库)及养殖场,须获沙特官方批准并受其有效监督,卫生条件需符合中沙两国兽医卫生及公共卫生法规。
依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上述企业应由沙方向中方推荐注册,未经注册的企业不得向中国出口。
四、进口产品要求
沙方应确保输华养殖水产品满足以下条件:
- 养殖来源:必须在沙特本国水域养殖。
- 安全状况:原料及产品未受以下因素影响:
- 沙特境内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或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的必须通报的水生动物疫病;
- 沙特境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 严重违反中沙法律法规及《议定书》规定;
- 生产企业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如员工感染重大传染病)导致污染风险;
- 养殖区域受到放射性等污染物影响。
- 药物残留:未使用双方禁用药物或添加剂,限用或允许使用的药物按规定执行;经检验未发现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及异物。
- 检疫结果:经主管当局检疫检验,确认卫生安全、适合人类食用,无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病理指征,无列明疫病。
- 全程管控:养殖、加工、包装、存储、运输及出口全过程符合双方卫生及可追溯要求,并满足冷链安全卫生标准。
五、证书要求
每集装箱输华产品须随附至少一份正本兽医(卫生)证书,证明产品符合中沙法律法规及《议定书》要求。证书须完整填写全链条涉及的生产企业信息(包括养殖场、加工厂和独立冷库的名称及注册编号),不得遗漏。
证书须用中文和英文打印(英文为必选语言),格式和内容需经双方认可。沙方应及时向中方备案证书样本、官方签发机构印章及签字官员笔迹;如有变更,须至少在生效前一个月备案。
六、包装和标识要求
输华产品应具备外包装和单独内包装,包装材料须为符合国际卫生标准的全新材料,能有效防止外界污染。
内外包装须加贴中英文或中阿文标签,内容包含:商品名及学名、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批号、保存条件、生产方式(养殖)、原产国、生产企业名称及编号、生产地区及地址(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标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以预包装形式进口的产品,其中文标签须符合中国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相关规定。
七、其他要求
中国海关将对输华养殖水产品实施进口检验检疫。对于不合格产品,将依法实施退回、销毁或其他处理。对发生严重问题或多次不合格的生产企业,中方有权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或暂停进口等措施。
特此公告。
附件:沙特阿拉伯王国新增输华养殖水产品信息表.doc
海关总署
2025 年 6 月 13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