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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23号(关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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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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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进一步优化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口货物发货人未向海关交验由

为进一步优化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海关质疑启动机制

若出口货物发货人未向海关交验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且海关有证据表明该货物可能属于出口管制范围,海关将向发货人提出质疑,并制发《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通知书》。

二、企业响应与材料提交

出口货物发货人须在收到《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通知书》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提交以下加盖公章并对真实性负责的材料:

  1. 纸质报关单;
  2. 出口货物合同;
  3. 情况说明(需载明货物性能指标、主要用途及认为不属于出口管制范围的理由等);
  4. 检验检测报告等有关技术资料;
  5. 海关根据监管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外文材料须附带中文翻译件。

三、海关判定与处置流程

海关在收到企业提交的材料后,将依法进行判定或组织鉴别,并制发《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组织鉴别结果告知书》。具体处置情形如下:

1. 无需办理许可证件

经判定无需办理两用物项许可证件的,通知企业办理后续通关手续。

2. 需要办理许可证件

经判定需要办理两用物项许可证件的,出口货物不予放行,并按规定进行处置。

3. 无法判定属性

对无法判定是否属于两用物项的,海关将依法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提出鉴别申请,并依据最终鉴别结论依法处置。

四、监管期间货物状态

在鉴别或质疑期间,海关对相关出口货物一律不予放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 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通知书.docx

2. 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组织鉴别结果告知书/组织鉴别结果告知书.docx

海关总署

2025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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