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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28号(关于实施中国—厄瓜多尔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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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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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厄瓜多尔国家海关总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厄瓜多尔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将自2025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厄瓜多尔国家海关总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厄瓜多尔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将于 2025 年 7 月 1 日正式实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AEO 互认范围

根据《互认安排》,中厄两国海关相互认可对方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具体而言,厄瓜多尔海关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为互认 AEO 企业;中国海关认可经厄瓜多尔海关 AEO 制度认证的企业为互认 AEO 企业。

二、通关便利措施

双方海关在进口货物通关环节,将给予对方 AEO 企业以下四项便利措施:

  • 适用较低的进口货物查验率;
  • 对需实货查验的货物实施优先检查;
  • 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协调解决通关过程中的问题;
  • 在国际贸易中断及恢复后,享有优先通关权。

三、中国 AEO 企业出口操作指引

中国 AEO 企业向厄瓜多尔出口货物时,须将 AEO 编码(格式为"AEOCN"+中国海关备案的 10 位企业编码,例:AEOCN1234567890)及在中国海关备案的企业英文名称告知厄瓜多尔进口商。由进口商按厄方规定申报,经厄瓜多尔海关确认身份后享受相应便利。

四、中国企业进口操作指引

中国企业从厄瓜多尔 AEO 企业进口货物时,须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栏目的“境外发货人编码”处,以及水运、空运货运舱单的“发货人 AEO 企业编码”处,填写厄瓜多尔 AEO 企业编码。填写格式为:国别代码(EC)+ 企业编码(例:EC1234567890123)。中国海关确认其身份后将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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