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海关总署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环境及生态局签署的合作安排,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正式允许符合特定要求的香港乳品输入内地。
一、检验检疫依据
本次准入工作严格遵循以下法律法规及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 《海关总署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环境及生态局关于香港输内地乳品的合作安排》。
二、允许输内地的产品范围
获准输内地的乳品,是指以牛乳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且完全符合内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各类乳制品。
三、生产企业资质要求
输内地乳品生产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经香港食物环境卫生署(以下简称“香港食环署”)批准或注册,并在其监督下持续符合内地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标准;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必须在海关总署完成注册。未获注册企业生产的产品严禁输往内地。
四、证书管理要求
每批次输内地乳品均须随附香港食环署出具的卫生证书原件,证明产品符合相关规定。证书内容应至少包含:
- 产品源自持有香港食环署有效牌照的生产企业;
- 产品源自已获海关总署注册的企业,并注明企业注册编号;
- 所用原料乳全部来源于内地乳品企业,且经检验检疫合格;
- 产品中兽药、农药、污染物、食品添加剂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残留量未超过内地最高限量,且无致病微生物污染;
- 产品适宜人类食用。
此外,需向海关总署提供官方印章印模、证书样本、授权签证官名单及防伪标识说明。上述信息如有变更,须提前一个月通报海关总署。
五、食品安全标准
输内地乳品必须严格执行以下安全卫生标准:
- 符合内地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确保适宜人类食用;
- 生乳原料须 100% 来源于内地乳品企业并经检验检疫合格;
- 原料乳中兽药、农药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残留量不得超出内地标准限值;
- 加工用生乳不得含有变质乳及初乳(加工牛初乳粉除外);
- 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中禁止添加初乳成分;
- 产品须在仓库专用区域贮存,并设置明显标识。
六、包装和标识规范
输内地乳品的标签及标识设计,必须严格符合内地相关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七、存放与运输监管
从包装、存放到运输的全流程,必须保持卫生条件,严防致病微生物及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具体要求如下:
- 贮存和运输须在产品规定的温度条件下进行;
- 货物装入车厢或集装箱后,由香港食环署实施监督抽检并施加封识;
- 运输途中严禁拆开或更换包装。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 年 6 月 2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