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出口货物申报前检验检疫监管,规范相关申请流程,海关总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法律法规,发布本公告。有关事项如下:
一、申请主体与办理地点
出口货物申报前检验检疫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依法在产地或组货地海关办理申请手续。
申请人范围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及海关规章规定的发货人、货主、生产企业或其代理人。
二、单证提交要求
申请人办理检验检疫申请时,须按规定提交合同、发票、授权委托协议及其他相关纸质或电子单证(规定免于提交的除外)。具体要求包括:
- 实施许可制度管理的货物,须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 出口货物须经生产者或经营者检验合格,并附检验合格证或检测报告;申请重量鉴定的,需加附重量明细单或磅码单;
- 涉及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的,按现行规定执行;
- 海关需要验核或补充单证材料的,申请人应及时提交。
三、撤销与更改规定
申请人需撤销或更改检验检疫申请的,应提供情况说明或证明材料,经审核符合要求后方可办理。涉及证单更改或撤销的,须交还原证单。
出现以下情形将作自动撤销处理:
- 申请后 30 日内未配合检验检疫事宜;
- 电子底账数据已被出口报关单核注的,不允许撤销。
四、需重新申请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重新办理检验检疫申请:
- 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限;
- 变更输入国家或地区,且涉及检验检疫要求调整;
- 改换包装或重新拼装。
五、申请时限
出口货物一般应于报关或装运 7 日前申请检验检疫。对于检验检疫周期较长的货物,应预留必要时间。法律、行政法规及海关总署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法律责任与实施时间
违反本公告规定的,海关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本公告自 2025 年 7 月 7 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
2025 年 6 月 2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