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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40号(关于有条件恢复日本部分地区水产品进口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40号(关于有条件恢复日本部分地区水产品进口的公告) 365外贸
2025-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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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持续开展针对日本福岛核污染水排海的长期国际监测和中方独立取样监测且结果未见异常,日本政府承诺保障输华水产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世界贸易组织《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有关原

在持续开展针对日本福岛核污染水排海的长期国际监测及中方独立取样监测且结果未见异常,并基于日本政府承诺保障输华水产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依据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世界贸易组织《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相关原则,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中方决定有条件恢复日本部分地区水产品(含食用水生动物)进口。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恢复进口范围

即日起,恢复部分原产地为日本的水产品进口。福岛县、群马县、栃木县、茨城县、宫城县、新潟县、长野县、埼玉县、东京都、千叶县等 10 个都县的产品暂不恢复。

二、企业注册管理要求

日本输华水产品企业须符合我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已暂停进口的生产企业需重新申请在华注册,获准注册后生产的产品方可输华;食用水生动物的养殖及包装企业亦须重新完成注册登记,方能开展输华贸易。

三、进口申报单证要求

日本水产品进口申报时,必须提交由日本官方出具的卫生证书、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证明以及产区证明。

四、监管与风险控制

海关将对日本输华水产品实施严格监管。一旦发现产品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或日方未能有效履行官方监管责任,将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切实保障我国民众健康安全。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海关总署 2023 年第 103 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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