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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46号(关于开展报关单证及电子数据自助查询打印试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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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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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便利企业获取保管期限内的报关单证及数据,海关总署决定自2025年8月1日起,在北京、满洲里、福州、厦门、青岛、长沙、广州、黄埔、海口、南宁海关开展报关单证及数据自助查询打印试

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便利企业获取保管期限内的报关单证及数据,海关总署决定自 2025 年 8 月 1 日起,在北京、满洲里、福州厦门青岛长沙广州、黄埔、海口南宁等 10 地海关开展报关单证及数据自助查询打印试点。

试点范围与单证定义

本次试点所称“报关单证”,特指已办结海关手续(结关)并经整理归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不包含随附单证。

单证保管期限规定

不同类别报关单证的保管期限执行以下标准:

  • 减免税、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等报关单证:结关后 11 年;
  • 加工贸易(除不作价设备外)报关单证:结关后 5 年;
  • 其他各类报关单证:结关后 3 年。

适用对象与操作渠道

除海关失信企业,以及在海关备案的住所无法查找且通过备案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报关单位外,其余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均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中的“报关单证查询打印”功能,自助查询并打印在试点海关申报的、处于保管期限内的报关单证,同时支持同步导出相应数据。

法律效力与数据用途

自助查询打印生成的报关单证,与海关单证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纸质单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需注意的是,导出的报关单证数据仅限企业内部管理使用,不得作为企业进出口经营活动的证明或其他法律证据。

特殊情况处理机制

对于因采用有纸通关、无纸通关转有纸通关方式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通过系统自助查询打印的情况,相关企业可继续通过现行渠道,向申报地海关申请办理单证查阅业务。

本公告自 2025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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